为了在应届毕业生中大力表彰和弘扬先进,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道德观,增强毕业生的社会责任感,为用人单位输送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特制定本细则。
一、评选项目
(一)校优秀毕业生
(二)市优秀毕业生
二、评选范围
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在籍应届本科、高职毕业生。
三、评选比例
1.校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当年全校毕业生总数的8%;
2.市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根据当年上海市教委有关文件定。
四、评选条件
1.校优秀毕业生
(1) 乐于助人,关心集体,有奉献精神,积极参加社会工作;有良好的品德修养,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身体健康,各学年操行评定成绩至少两次为“优”(高职生、专升本学生至少一次为“优”)的应届本科、高职毕业生。
(2) 在校期间至少获得过一次“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等先进个人称号,或者二次以上“优秀学生”、“社会工作积极分子”等先进个人称号。并至少获得过二次二等以上(含二等)人民奖学金或一次专项奖学金。此外,入学以来每学期平均绩点不低于2.5(高职生每学期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
(3)有正确的择业观念和积极的就业意识,能够率先升学深造或就业的学生、自愿赴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志愿服务西部、上海市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士官计划”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
2.市优秀毕业生
各学院在校优基础上择优推荐。
五、评选办法
1.学生每年三月底前填写《上海海洋大学优秀毕业生登记表》、《上海市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交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由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条件拟定初评名单并公示三日,报院长审批,确定校(市)优秀毕业生候选人名单。
2.学生处对各学院推荐的候选人名单进行复核、公示,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将市优秀毕业生候选人名单报上海市教委审批。
六、奖励办法
采取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
1.优秀毕业生发给荣誉证书,《上海海洋大学优秀毕业生登记表》、《上海市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2.市优秀毕业生每人奖励300元,校优秀毕业生每人奖励150元。
七、其他说明
被评为优秀毕业生的学生在毕业前如有下列情况发生者,即取消其优秀毕业生称号:
1. 离校前出现违法、违纪行为、品行不端或在离校过程中有不文明行为者;
2. 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在良以下者(高职生不作此要求)。
八、研究生、成教学院学生评选办法另行制订。
九、本细则自2015学年起实施,凡与本规定相抵触之条文均以本规定为准。
十、本细则由校长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