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洋大学学生先进个人、先进集体评选实施细则

作者:系统管理员     索取号:G1051005000-2015-0013     发布时间:2015-07-14     浏览次数:536 

一、评选项目

() 先进个人

1.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

2.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工作积极分子;

3.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

() 先进集体

1.先进班级,文明班级;

2.红旗团组织,特色团组织。

二、评选范围

先进个人评选范围为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且连续就读一学期及以上的全日制在籍学生。

先进集体评选范围为班级和团支部。

三、评选比例

() 先进个人(占全校学生比例)

1.优秀学生标兵3%;优秀学生10%;;

2.优秀学生干部2%;社会工作积极分子6%

3.优秀团干部2%;优秀团员3%

() 先进集体(占全校班级(团支部)比例)

1.先进班级6%;文明班级12%

2.红旗团组织6%;特色团组织12%

四、评选条件

() 先进个人

1.基本条件

德:志存高远,坚定信念;热爱祖国,服务人民;遵纪守法,弘扬正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勤俭节约,艰苦奋斗;强健体魄,热爱生活,在社区生活中表现良好。

智:学习认真,刻苦钻研专业知识;在本学年学习成绩合格。

():积极参加各项文体活动及社团活动,有良好的卫生习惯,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免试者除外)

社会实践: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社会实践活动,表现良好。

科技创新:积极参与校内外各项科技创新活动,表现良好。

2.其他条件

优秀学生标兵:操行评定为优,勤奋学习,自强不息,主动帮助同学共同进步,在本学年至少获得一次二等奖学金的同学可申报优秀学生标兵;

优秀学生:基本条件的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操行评定为合格以上(含合格),在本学年至少获得一次三等奖学金的同学可申报优秀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操行评定为优,在关心集体、为同学服务及社会工作方面业绩显著,且任职时间不少于一学期,在本学年至少获得一次三等奖学金的校院团学、社团及其他学生组织主要干部可申报优秀学生干部;

社会工作积极分子:基本条件中的某一方面表现较好,操行评定为合格以上(含合格);关心集体、热心为同学服务、积极参与社会工作且任职时间不少于一学期申报社会工作积极分子。

优秀团干部:符合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能模范执行团的决议,履行团员义务的可申报优秀团干部;

优秀团员:符合优秀学生标兵评选条件,能模范执行团的决议,履行团员义务的可申报优秀团员。已正式入选参加当年西部计划、上海市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士官计划”、应征入伍等项目同学可授予优秀团员。

()先进集体

1.能认真组织学习并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集体成员有良好的道德行为规范;

2.学风优良,成员间经常互帮互助;

3.多数能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学术研究、社会实践和科技创新活动,参与面广、获奖成员多;

4.能经常开展丰富而有特色的文体活动,多数能主动加入社团,能积极参加各级团学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

符合上述规定的,可申报文明班级;表现突出的,可申报先进班级;在团活动组织方面有特色的可申报特色团组织;在团活动的各个方面表现突出的,可申报红旗团组织。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评选资格:

1.不能正常组织政治理论学习的;

2.所属寝室有四分之一未达到文明、免检寝室的;

3.成员受违纪处分的;

4.成员有1/3人次重修,或奖学金获得比例未达到学校规定的;

5.参与学校各类活动不积极的;

6.受到宿舍管理部门违规劝告、违规警告、取消住宿资格的。

五、评选程序

()先进个人评选程序:

1.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社会工作积极分子、优秀团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班级(团支部)根据学院确定的评选比例进行初评,学院初审并张榜公布,报校团委审核。

2.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院、校学生会、社团联等部门进行初评,报校团委审核。

(二)先进集体评选程序:

由班级(基层团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初评并公示后,报校团委审核。

六、评选时间

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工作积极分子、先进班级、文明班级的评选工作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二个月内完成。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红旗团组织、特色团组织的评选于每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后二个月内完成。参与西部计划、上海市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士官计划”、应征入伍等项目同学评优于项目名单正式确认后一周内完成。

七、奖励金额

1.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奖励200/人,优秀学生、社会工作积极分子100/人。

2.先进班级、红旗团组织按人均20元拨发活动经费,文明班级、特色团组织按人均10元拨发活动经费。

八、研究生评选办法另行制定。

九、本细则自2015学年起实施,凡与本规定相抵触之条文均以本规定为准。

十、本细则由校长授权校团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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