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上海海洋大学科学成果奖励工作,保证上海海洋大学科学成果奖的评审质量,根据《上海海洋大学科学成果奖励规定》(下简称《奖励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奖励规定》第一条中所称“人员”是指在上海海洋大学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发明,技术开发,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化等科技活动,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在编、在职教职工。
上海海洋大学取得重大科学成果,并拥有知识产权的,可以按照《奖励规定》所规定的程序申报奖励。
第三条 上海海洋大学科学成果奖是学校授予个人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二章 奖励等级、条件与评审标准
第四条 所称的“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研究类项目”是指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项目。“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应当具备的条件是:该项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新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在学术上处于国际领先或先进水平,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主要论著己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所引用或者应用。
第五条 上海海洋大学科学成果奖(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研究类)项目候选人应当是主要研究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二)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学说;
(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第六条 上海海洋大学科学成果奖(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研究类)获奖候选人所完成获奖项目的评定等标准如下:
(1)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学术上为国际领先,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在科学上取得重大进展,学术上为国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学术上为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并为学术界所承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七条 所称的“技术发明类项目”是指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项目.其中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等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适用各种方法获得的新物质和新物种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二是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三是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上发表,也未曾在国内公开使用过。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经济技术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该项目技术发明成熟,以应用于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取得显著的应用效果。
第八条 上海海洋大学科学成果奖(技术发明类)项目候选人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主要完成人。
第九条 上海海洋大学科学成果奖(技术发明类)候选人所完成获奖项目的评定等级标准如下:
(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具有发明专利,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较大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颊,技术上有较大创新,已申请发明专利,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已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评为二等奖。
(三)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创新已申请发明专利,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已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评为三等奖。
第十条 上海海洋大学科学成果奖(技术开发类)项目候选对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要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应用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十一条 所称的“技术开发类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的具有重大技术创新、知识产权和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转化和应用推广。
第十二条 上海海洋大学科学成果奖(技术开发类)候选人所完成的获奖项目的评定等级标准如下:
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很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经营管理水平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评为一等奖;
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并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优化升级有较大作用的,可评为二等奖;
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成果已转化,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优化升级有积极意义的,可评为三等奖
第十三条 上海海洋大学科学成果奖单项授奖人数实行限额。自然科学类、社会科学类每个项目的授奖人数不超过5人、技术发明类每个项目的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技术开发类每个项目的一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15人,二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三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7人。
第三章 推荐
第十四条 被推荐上海海洋大学科学成果奖的人员,必须按填写说明的规定填写统一格式的“申请书”和提供必要的证明等附件材料(以下简称推荐材料).推荐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十五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纠纷和对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的确认和排序等方面有争议的,在纠纷或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上海海洋大学科学成果奖。
第十六条 直接关系到人生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的,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推荐上海海洋大学科学成果奖。
第十七条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应由项目第一完成单位的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推荐,单个项目不得由几个部门同时重复推荐。
第十八条 推荐部门或专家将推荐材料报送上海海洋大学科学成果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并由候选人员按规定缴纳评审费。
第四章 评审
第十九条 上海海洋大学科学成果奖励委员会设立评审委员会,下设奖励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条 上海海洋大学科学成果奖励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对推荐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要求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不提交评审并退回推荐材料。
第二十一条 奖励办公室对初步审核合格的推荐材料,提交给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组织具有评审资格的同行专家以会议方式提出初步评审意见和奖励等级。
第二十二条 奖励办公室将评审委员会的初评结果向全校公布,自公布之日起15天内,受理异议事项。经公布没有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已在15天异议处理期间内处理完毕的候选对象,可进入下一个程序评审。
(一)奖励办公室对初评为一等奖的候选对象,提请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复评.
(二)评审委员会对复评以后的一等奖进行投票表决;对二、三等奖项目进行评议审核。
第二十三条 对某些特殊项目,奖励办公室可组织有关专家对候选对象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评审委员会审定。
经奖励委员会审定通过的科技项目,发给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四条 上海海洋大学科学成果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上海海洋大学科学成果奖的候选人不得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五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上海海洋大学科学成果奖接受社会的监督,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上海海洋大学科学成果奖候选对象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可向奖励办公室提出。
第二十六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井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同时应写清联系地址和电话.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否则不予受理.异议的提出者必须对所提出的事实和证明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候选对象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推荐材料的真实性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对象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部门,推荐人及项目的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二十八条 奖励办公室对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异议材料,予以受理。
实质性异议由办公室负责处理,由有关推荐部门或者推荐人协助。推荐部门或者推荐人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及处理建议,报有关专业评审组审核,专业评审组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奖励办公室处理。奖励办公室在必要时可直接组织评审专家进行调查处理.或采用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部门或者推荐人负责协调处理。处理结果报送奖励办公室审核备案.涉及跨部门的异议处理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相关推荐部门或者推荐人应予以协助。
推荐部门或者推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异议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该候选对象和项目将不提交本年度评审。
第二十九条 涉及异议问题的候选对象,应当按奖励办公室的要求,及时提出申辩理由,提交有关异议的补充材料和旁证文件。有关推荐部门或推荐人应积极配合奖励办公室做好异议处理工作。
第三十条 异议自上海海洋大学科学成果奖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15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评审。逾期未处理完毕的,待异议处理结束后,再重新推荐。
第三十一条 奖励办公室应当向奖励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和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意见通知异议各方和推荐单位或推荐人。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获奖项目有弄虚作假、侵占、 剽窃他人成果的,可以向奖励办公室提出,由奖励办公室负责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上海海洋大学科学技术处批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上海海洋大学科学成果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的经费管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2005年3月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