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洋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及补助实施细则

作者:系统管理员     索取号:G1051003000-2014-0002     发布时间:2014-06-19     浏览次数:203 

为推动科教兴国战略实施、加速人才培养、保证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得以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转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六部门<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沪教委学(2005)9号)以及《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沪财教(2014)56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对象是:我校正常学制内在读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学校贷款资助比例应与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资助比例相当。全日制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比例根据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等资助政策覆盖范围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确定。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在同一学年不得重复申请获得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只能选择申请办理其中一种贷款。全日制研究生原则上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6周岁的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

5.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第三条  贷款金额:国家助学贷款包括学费及住宿费贷款,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12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

第四条  贷款期限: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毕业后六年,根据有关规定由借款人与借款银行具体商定。

第五条  利率: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贷款申请审核:学校受理国家助学贷款的部门是学生资助中心。学生通过学院向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提出申请,学生资助中心根据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规定和年度贷款额度,结合借款学生平时在校表现,对申请书内容及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资格审查;在初审合格的学生贷款申请书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并编制《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名册》,提交经办银行审核。

第七条  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一般需提供以下资料:

1.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2.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说明;

3.由学生家庭所在地街道、乡、镇民政部门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有效证明;

4.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第八条  签订合同:经银行审批后,贷款学生直接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学校学生资助中心统一安排签订合同的时间、地点,经办银行派专人到现场办理。借款合同中约定学生借款内容、借款额度、借款期限、还款方式、还款时间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九条  放款: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贷款直接由经办银行划入学校财务,学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通知借款学生。贷款金额确定后,在贷款期限内保持不变。中途要求中止贷款的,应先向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提出申请,由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向银行申请中止贷款发放。

第十条  合同变更:

1.贷款期间转学的学生,一般先向银行还清本息,由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出具证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如确实无力偿还本息,必须先由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和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贷款管理部门和相应的经办银行办理贷款的债务划转手续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2.借款学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的,学校及时通知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必须在经办银行采取以上措施后,或经办银行与借款学生签订还款协议后,学校方可办理相应手续。休学期间的利息全额自负。

第十一条  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有权通知银行立即停发贷款并清偿贷款本金:

1. 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2. 有违法乱纪行为,受校方行政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的;

3. 中途退学、被校方开除或取消学籍的;

4. 学习成绩差,无法完成学业的;

5. 出国留学或定居的;

6. 被宣告失踪、死亡、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的。

第十二条  诚信教育:学校学生资助中心组织学生参加还贷诚信教育,贷款学生有义务参加学校组织的所有诚信教育,无故不参加诚信教育者,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可不受理其以后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

第十三条  还款方式:凡2004年秋季开学后起签订贷款合同的学生,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并由有关部门直接支付给经办银行,贷款学生毕业后的利息由贷款本人全额支付。如出现还款违约行为,由此发生的罚息必须由贷款本人全部承担。贷款还本付息可采取多种方式,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还贷。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要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得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经办银行允许借款学生毕业后根据就业情况,在12年后开始偿还贷款本金,6年内还清。

第十四条  还款确认: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的收回,在借款学生毕业前或第一期还本付息日前,贷款经办银行通过学校学生资助中心督促借款人办妥还款确认手续,明确借款人毕业后接受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及其居住地址等信息。如借款学生不办理确认手续,学校应暂缓为其办理毕业手续。借款人毕业后,应按合同的要求,及时向贷款经办银行和学校通报工作单位、联系地址以及还款方式、贷款担保等有关变化情况。

第十五条  展期与提前还贷:借款学生按合同规定按时还款,有能力提前还贷的借款学生,可携带借款合同和身份证直接到经办银行办理提前还贷手续;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且无力还款的借款学生,借款学生应及时向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连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由学生资助中心与银行协商,并统一组织办理展期的时间、地点,经银行受理后给与展期。

第十六条  异地还款:借款人毕业后到异地工作,需在异地归还贷款的,可采用通过贷款经办银行异地分支机构汇款到贷款银行的方式归还贷款;贷款经办银行也可与借款人工作所在地银行分支机构进行协商,办理贷款转移手续。

第十七条  违约处理:如借款学生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经办银行应向贷款学生发出催款通知书,依法追究违约责任,并对其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同时上报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借款人一旦在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中有不良记录,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同时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将贷款经办银行提供的违约借款学生名单在新闻媒体及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公布。

第十八条  学生信用档案:建立并完善学生诚信档案,及时向上海市教委国家助学贷款管理部门和贷款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信息,同时与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共同建立学生信用信息交流机制,不断完善对贷款学生的信息管理,在校期间的《学生信用档案》可供学生在就业、应聘等过程中供用人单位参考。

第十九条  为鼓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刻苦学习,建立大学生成才保障激励机制,学校对品学兼优且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完成学业的特困学生实施国家助学贷款补助。

第二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补助(以下简称补助)基本原则是“先贷款后补助,不贷款不补助”。

第二十一条  享受补助的对象主要是孤儿、烈属子女、单亲家庭和志愿服务西部的特困学生。其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则上不予考虑补助,特殊情况需要帮助的,应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别困难学生,不能申请补助:

1.在校期间违反校纪校规,受学校处分者;

2.在校期间不愿从事由学生资助中心提供的任何勤工助学岗位者;或在勤工助学活动中有严重违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者。

3.不能顺利完成学业,无法按期取得学位者。

第二十三条  符合补助条件的学生应在毕业当年的5月份向所在学院的学生工作办公室提交补助申请,经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学生处,由学生处会同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最终补助名单及金额并公示,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补助分为一学年、二学年、三学年、四学年的补助额度等四个等级,毕业时根据特困学生的具体情况确定其补助等级。

第二十五条  补助经费由学校支出,原则上直接划拨给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的银行,优先用于抵扣其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校长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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