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洋大学学生资助实施办法

作者:系统管理员     索取号:G1051003000-2014-0001     发布时间:2014-06-19     浏览次数:62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体制的改革,完善大学生成长成才的服务和保障机制,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高等教育法》、《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
1.烈属子女、孤儿等享受政府特困补助的家庭子女;
2.经济困难的单亲家庭子女;
3.父母中有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困难家庭子女;
4月生活费在国家规定的所在市县的最低生活水平以下者;
5.因家庭发生天灾人祸而难以支付学杂费的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详见《上海海洋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三条 学校鼓励和提倡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自强自立,通过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国家助学贷款补助、助学金及绿色通道等途径来完成学业。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大学生资助工作。学校成立学生资助中心,其主要职责为开展学生资助工作。学生资助中心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具体负责学生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国家助学贷款补助、帮困补助、助学金、绿色通道等资助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校设立专项帮困基金。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基金的筹措和管理。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帮困基金的日常管理和使用工作,每年做好帮困基金的年度预算与决算工作。帮困基金管理实行专户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校财务的监督,每年进行一次财务审计。帮困基金用于:
1.学生勤工助学工资;
2.制度性的帮困补助及临时补助;
3.国家助学贷款补助;
4.其他应该帮助的情况。
第二章 奖学金
第六条 奖学金是为了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上海市政府、学校、企业或个人在学校设立的奖学金。奖学金主要有三大类:人民奖学金、单项奖学金、专项奖学金。(详见《上海海洋大学本科、高职学生人民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上海海洋大学单项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上海海洋大学专项奖学金评选办法》)
第三章 国家助学贷款
第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为解决全日制大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及生活费等问题,特设的一项贷款,由国家财政补贴部分利息。
第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学校帮困助学的重要途径,学校各部门和领导应从学校发展的角度予以重视。在校大学生需要国家助学贷款的,学校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和贷款银行的有关规定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在校大学生组织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第九条 贷款学生应按照贷款合同履行还贷义务。(详见《上海海洋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及补助实施细则》。)
第四章 勤工助学
第十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帮困工作的一条重要途经。学校应在活动场地及开辟岗位等方面,主动为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方便和支持,积极推动学校的勤工助学工作朝着基金化、基地化、实体化的方向发展。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由学生资助中心归口统一管理,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用人单位未经学校学生资助中心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或进行各种经营性活动。学生资助中心组建学生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和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的设置须由用人部门提交申请,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受理并初审,初审合格交学生资助中心终审。所聘人员必须经勤工助学服务中心推荐或认可,必须遵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原则。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由勤工助学服务中心负责开拓并办理招聘事宜。(详见《上海海洋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五章 困难补助
第十三条 根据基金的负担能力,学校不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困难补助,困难补助可以以各种形式发放,以适时地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衣、食、住、行等困难。(详见《上海海洋大学困难补助实施细则》)
第六章 国家助学贷款补助
第十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综合表现和实际情况,可以对部分家庭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实施国家助学贷款补助,补助的原则是“先贷款后补助,不贷款不补助”。(详见《上海海洋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及补助实施细则》)
第七章 助学金
第十五条 学生资助中心代表学校负责校外对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各类捐助。(详见《上海海洋大学社会助学资金管理办法》、《上海海洋大学助学金评选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学年起实施。凡与本条例相抵触的条文,自实施之日起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长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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