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高职学生实行学年制学籍管理,基本学制为三年。
第二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本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学校学生处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体检标准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教育部学籍电子注册和校内学籍注册),并取得学籍,发给学生证、校徽。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四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短期治疗可达到国家规定的入学体检标准者,由学校批准,暂不予注册,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医疗费用自理,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十个工作日不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有违法行为,取消其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招生工作办公室申请入学,可经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达到国家规定的入学体检标准后,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对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注册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在校学生必须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前按学校规定缴费,凭缴费收据和学生证办理注册手续,方可取得新学期的学习资格。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者申请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学生未经注册,不得参加学校的各项教学活动。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病假要凭医院证明并经校门诊部认可),未经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学生注册取得学籍后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八条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根据各学期开课计划规定执行。
(一)考试课程成绩的评定以期末考试为主,参考平时成绩。平时成绩的考核包括学习态度、出勤、完成作业(或读书报告)、实验(或实习、参观)、课堂讨论以及平时测验等。平时成绩一般占课程总成绩的30%,具体情况可根据课程性质由各教研室自行确定;
(二)考查课程的成绩可根据平时成绩综合评定。
第九条 考核成绩一旦评定后,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动。如确系教师评分不当或计分有误须改动成绩,应由评分教师出具书面材料说明情况,连同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交教研室及主管院长审核,并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成绩修改手续。学生如对成绩有异议,可在开学注册时提出成绩复议申请。
第十条 考核成绩的记载一般采用百分制或五级记分制。课堂教学课程(理论课程)的考核采用百分制记载,单独开设的实验课、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 (论文)等环节的考核以及其他课程的考核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
第十一条 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核,擅自缺考者,成绩以零分记。因病、考试时间冲突等原因不能如期参加考试者,应事先向任课教师提出缓考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学院审批,报教务处备案,方可予以缓考。同一门课程只能申请缓考一次。
第十二条 凡擅自缺考或考核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不准参加补考。经教育表现较好的,经本人申请,高职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审批,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学生缺课(包括旷课、事假)累计超过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取消该课程当学期参考资格,成绩按零分记载,但可申请参加该课程的补考。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上课时,应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学生上课的出勤考核工作由任课教师负责,考勤结果作为评定平时成绩的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补考
考核不合格者,可在下学期开学初给予一次补考;补考仍不及格者,在毕业前再安排一次补考;补考通过按及格(60分)记载。
第十四条 实践教学环节不及格者,随下一级学生或由学院安排一次补做,所需费用按有关规定由学生自理。
第十五条 体育为公共必修课,不及格者应重修。对身体条件较差(由医疗部门或已有规定的证明材料和体育教研室确认)不能参加剧烈运动的学生,由体育教研室安排其上体育保健课。体育课成绩考核与登记按《上海海洋大学学生体育教学及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上海海洋大学学生考场规则》。凡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允许转专业:
(一)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由校门诊部签署意见,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二)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上述两类学生转专业,由学生本人申请,经相关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转专业申请: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已转过专业者;
(三)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条 学生转学(转到校外)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二)凡因转学需要延长修读年限者,所需费用由本人承担。
(三)学生转学须具备以下证明材料:
(1)转学申请、成绩单、“高等学校招生新生录取名册”(加盖学校公章的复印件);
(2) 以健康原因申请转学的,须出具医院病情证明书;
(3) 凡确有专长申请转学的,须出具有关的作品、获奖证书及有关专家的意见;
(4)其他特殊原因转学的,须出具相应的证明。
未获准转专业(或转学)的学生,应继续参加原学院、原专业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出国(境)交流学习者;
(三)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四)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二十二条 因伤、病申请休学的学生,应由本人(家长或监护人)提出,并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经校门诊部签署意见,学院同意,学生处会同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
因其他原因申请休学的学生在征得家长或监护人同意后,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并附合法的证明或证据材料,经学院同意,报学校批准。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以一学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除外。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休学学生按规定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的恢复健康的证明,并经学校门诊部签署同意,方可复学;
(二)学生应于休学期满前一个月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批准后编入原专业适当年级;
(三)要求复学的学生,须向学校提供休学期间的表现证明,以供复核。到境外交流学习而休学的学生,交流学习期间的表现证明由导师签字或学院、外事办确认。对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五章 留级与退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一学年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4门者,应予留级。 学生留级前考核成绩达到“及格”及以上水平的课程,允许免学,成绩有效。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一学年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7门者;
(二)无论何种原因(含休学)在校学习期间,累计超过其学制两年者(参军除外);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本人征得家长或监护人同意后申请退学者。
按本条规定处理是学籍管理行为。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九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上海市教委备案;
(二)退学学生必须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关系退回原户籍所在地;
(三)经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由家长或监护人办理退学手续;
(四)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
第六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对列入当年毕业生计划、经审核未能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教学实践环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习、最后一学期的课程考核不及格者,结业后一年内可向学校申请补考(补做)一次,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
历年不及格课程,学生可在毕业前提出申请,给予补考一次,补考及格者发毕业证书;补考仍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书。学生可在结业后一年内再申请补考一次,及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落款日期,按换发时间填写。
第三十二条 无论何种原因,毕业、结业和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一律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0学年起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校长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凡与本条例相抵触之条文均以本条例为准;凡本条例未尽事宜,均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