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学习权利,规范学籍管理行为,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9月1日颁布),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本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学校学生处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体检标准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发给学生证、校徽。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三条对患有某种疾病的新生,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短期治疗可达到国家规定的入学体检标准者,由学校批准,暂不予注册,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医疗费用自理,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十个工作日不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有违法行为,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招生与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申请入学,可经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达到国家规定的入学体检标准后,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对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注册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方可取得新学期的学习资格。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前须按学校规定缴费,凭缴费收据和学生证办理注册。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者申请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学生未经注册,不得参加学校的各项教学活动。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病假要凭医院证明并经校门诊部认可)。未经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六条学校本科教学实行学分制,基本学制为四年。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为六年。在基本学制期满之前修满并取得规定学分,达到本条例规定的毕业条件者,可以提前毕业。在基本学制期内未取得规定学分者予以结业。
第七条要求提前毕业的学生,必须在拟毕业学期的前一学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后,列入当学期毕业生计划。提前毕业学生需缴纳按正常毕业所需的相关费用。
第三章选课与听课
第八条学生根据《上海海洋大学教学一览》中的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和选课指南自主选课。
第九条学生应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听取指导教师的意见,合理安排学习课程和进度。新生入学,原则上第一学期的课程由学校统一预置,学生不作选课。第二至第四学期每学期选课最少不得低于16学分,最多不超过35学分。
学生如因错选、漏选课程需要更改原来的课程安排,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退课、补选手续。
第十条学生应根据《上海海洋大学本科生选课、退课、免听、免修课程实施细则》办理选课事宜。交清学费等相关费用且已注册的学生方能参加正常选课,未选课者不能参加听课和考核。
第十一条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上课不迟到、不早退,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上课时,应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学生上课的出勤考核工作由任课教师负责,考勤结果作为评定平时成绩的依据之一。对缺勤超过三分之一学时或随机抽查三次不到者,教师有权取消其考核资格,成绩按零分记载。
第十二条学生在前六个学期应修学分中尚缺10学分及以上者,不能直接进入毕业设计(论文)阶段。
第四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学生注册取得学籍后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合格者,给予学分,其成绩及学分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考核方式和成绩评定由基层教学组织根据课程的具体情况决定,任课教师上课时应向学生明确。考核方式包括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口试、论文及调研报告等形式。成绩评定根据学生平时学习态度、出勤、作业完成情况、课堂讨论、平时测验、学习效果及课程期末考核等环节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考核成绩一旦评定后,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动。如确系教师评分不当或计分有误需改动成绩,应由评分教师出具书面材料说明情况,连同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交基层教学组织及主管院长审核,并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成绩修改手续。学生如对成绩有异议,可在开学注册时提出成绩复议申请。补考成绩不作复议。
第十六条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核,擅自缺考者,成绩以零分记。因病、考试时间冲突等原因不能如期参加考试者,应事先向任课教师提出缓考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学生和课程所在学院分别审核,报教务处批准,方可予以缓考。同一门课程只能申请缓考一次。
第十七条缓考
(一)校管课程的缓考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在开学初随补考进行,院管课程的缓考由学院具体组织,同步完成。
(二)因各种原因未能如期参加缓考者,以后不再补办缓考手续。
第十八条补考与重修
(一)必修课程(包括综合教育必修课程、学科教育必修课程、专业教育必修课程以及其他模块中带*的限选课程)不及格且在30分以上者(含30分),可参加下学期开学初的补考。补考不及格或无补考者均应重修;课程虽已及格,但本人对成绩不满意,可在教学资源允许情况下申请重修。重修需按相关规定缴纳重修费。
(二)补考课程考核合格,其成绩均按及格(60分)记载,重修课程的成绩按实记载。
第十九条实践教学按各环节计算学分,凡考核成绩达到及格及以上者,即获得该环节的学分;不及格者,随下一级学生或由学院在适当时间安排一次重做(补做),并按有关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第二十条体育课不及格者应重修。因身体原因(由医疗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经体育教学部审核)不能参加剧烈运动的学生,由本人申请,体育教学部安排其上体育保健课。体育课成绩考核与登记按《上海海洋大学学生体育教学及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因课程设置或教学计划调整所变动的课程而致无法重修,经开课学院认定,报教务处审批后,学生可另修与原不及格课程内容相近的课程,经考核合格后给予原课程学分。申请手续在每学期选课时间段内办理。
第二十二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上海海洋大学学生考场规则》。凡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考核成绩的记载一般采用百分制(四舍五入取整)、五级制和两级制。课堂教学课程(理论课程)的考核采用百分制记载,单独开设的实验课、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环节的考核以及其他课程的考核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素质与基础技能教育类别的课程考核采用“通过”、“不通过”两级记分制。跨校辅修、选修课程按《上海市东北片普通高校合作办学学生跨校学习管理暂行条例》记分。
第二十四条用绩点来综合评定学生的学习质量。
(一)各类记分方式与绩点的对应关系
百分制与绩点关系
成绩 | 100-90 | 89-85 | 84-82 | 81-78 | 77-75 | 74-72 |
绩点 | 4.0 | 3.7 | 3.3 | 3.0 | 2.7 | 2.3 |
成绩 | 71-68 | 67-66 | 65-64 | 63-60 | <60 | |
绩点 | 2.0 | 1.7 | 1.5 | 1.0 | 0 | |
五级记分制与绩点关系
成绩 | 优秀 | 良好 | 中等 | 及格 | 不及格 |
绩点 | 4.0 | 3.3 | 2.3 | 1.0 | 0 |
两级记分制与绩点关系
成绩 | 通过 | 不通过 |
绩点 | 3.3 | 0 |
(二)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1)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所得绩点,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
(2)将学生在一学期(一学年或全学程)内修读的全部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学分总数为该生的平均学分绩点,即:
平均学分绩点= | ∑(课程学分×课程绩点) |
∑课程学分 |
(3)平均学分绩点有学期、学年和全学程平均学分绩点之分。学生的学期(或学年)平均学分绩点,每学期(或每学年)算一次,它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可以作为学生学业继续、奖学金评定以及申请重选专业、申请辅修专业等重要依据。计算全学程平均学分绩点时,重修课程的成绩按最高记载。
第五章免听与免修
第二十五条学生因重修课程与其他课程的上课时间有冲突,可根据《上海海洋大学本科生选课、退课、免听、免修课程实施细则》申请免听,参加课程考核,考核成绩按实记载。
第二十六条学生对所选的某门课程通过自学已达到该课程的教学要求,可申请参加该门课程的免修考核,成绩达到合格者,给予学分。
学生下学期某门课程要求免修,可在学期末选课结束后,向所在学院提出免修申请,由学生所在学院和课程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经批准后参加免修考核。免修考试时间通常安排在每学期初课程补考时进行。
第二十七条以下课程(环节)不得申请免听和免修:
(一)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或含有实验、实习的课程);
(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
第六章辅 修
第二十八条校内辅修按照《上海海洋大学关于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的规定》执行,跨校辅修按照《上海市东北片普通高校合作办学学生跨校学习管理暂行条例》执行。
第七章重选专业、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九条为给学生以更大的学习自主权和选择权,准许本科学生在第一、二学年申请重新选择专业。
第三十条重选专业接收名额一般不低于本专业同年级原招生数的10%。
第三十一条具体操作见《上海海洋大学本科生重选专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按类别招生的学生,将在规定学期后再行确定专业。具体见《上海海洋大学按类别招生学生确定专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允许转专业:
(一)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由校门诊部签署意见,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二)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上述两类学生转专业,由学生本人申请,经相关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
第三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转专业申请: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超过三学年及以上者;
(二)已转过专业(含重选专业)者;
(三)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五条学生转专业后,原已获得的学分符合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要求的,经转入学院和教务处确认后予以承认,不符合要求的,作为专业相关选修课成绩记载。
第三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七条学生转学(转到校外)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二)凡因转学需要延长修读年限者,所需费用由本人承担。
(三)学生转学须具备以下证明材料:
(1)转学申请、成绩单、“高等学校招生新生录取名册”(加盖学校公章的复印件);
(2)以健康原因申请转学的,须出具医院病情证明书;
(3)凡确有专长申请转学的,须出具有关的作品、获奖证书及有关专家的意见;
(4)其他特殊原因转学的,须出具相应的证明。
未获准转专业(或转学)的学生,应继续参加原学院、原专业的教育教学活动。
(四)上述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申请,经相关部门和学院提出意见,学生处负责审核,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八章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八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的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因创办企业或其它特殊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业者;
(三)出国(境)留学者;
(四)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
(五)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三十九条因伤、病申请休学的学生,应由本人(家长或监护人)提出,并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经校门诊部签署意见,学院同意,学生处会同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
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可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意见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学生处会同教务处审核,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因其他原因申请休学的学生在征得家长或监护人同意后,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并附合法的证明或证据材料,经学院同意,学生处会同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
第四十条学生休学以一学期为期,累计不得超过四学期,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除外。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处理。
第四十一条休学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
休学学生按规定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二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的恢复健康的证明,并经学校门诊部签署同意,方可复学。
(二)学生应于休学期满前一个月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批准后编入原专业适当年级。因特殊原因确需提前复学者,经学校同意后,按复学相关规定办理。
(三)要求复学的学生,须向学校提供休学期间的表现证明,以供复核,到境外交流学习的学生,休学期间的表现证明可由其导师签名确认或外事办、原所在学院签章确认。对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九章学业警告、试读与退学
第四十三条在第一至六学期中的任一个学期,所选教学计划中的课程(包括重修课程)经考核(包括补考)后未取得其中二分之一学分者,予以学业警告;学业警告累计两次者予以试读。
第四十四条试读期为一年,学生须延长学习年限一年。试读期内,学生选课受限,原则上仅允许选修或重修截至试读前按教学计划未获得学分的课程。学院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和学生情况,确定其试读期内修读计划。试读期满,对试读一年期内所选课程学分修获达70%及以上者,解除试读。具体操作参照《上海海洋大学本科生学业警告、试读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试读学生试读期满,未达到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解除试读条件者;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五)本人征得家长或监护人同意后申请退学者;
第四十六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相关部门会同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负责审核,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四十七条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注销学籍,报上海市教委备案;
(二)退学学生必须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关系退回原户籍所在地;
(三)经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由家长或监护人办理退学手续;
(四)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核发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
第四十八条本章规定的学业警告、试读和退学处理是学籍管理行为。
第十章毕业与学位
第四十九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上海海洋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中各项规定者,授予学士学位,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十条由本人申请,列入当年毕业生计划,经审核未能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者,准予结业,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可在规定的学习年限(从入学之日起六年)内申请修读相关课程,达到毕业要求后,本人可申请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学校根据学位授予条例授予学士学位。所换证书的落款日期为换发证书的时间。逾期仍未及格者以后不得再申请重修,维持结业。
第五十一条学生在校学习一年以上,因学业成绩差而终止学业者,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无论何种原因,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一律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附 则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自2015级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国际合作办学学院、成人教育学院参照本条例实施。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由校长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凡与本条例相抵触之条文均以本条例为准;凡本条例未尽事宜,均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