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洋大学关于进一步规范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系统管理员     索取号:     发布时间:2014-06-27     浏览次数:4036 

各学院、各部、处、室、各直属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外交部、中央外办、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和《上海市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的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校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严格执行。

一、科学制定年度计划

各学院、各部、处、室、各直属部门应根据本学院、本部门工作的中心任务和对外关系发展需要,按照学校有关控制并降低总量的要求,科学制定本学院、本部门工作人员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坚持因事定人,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性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再安排考察性出访。不得赴国外出席无实质内容的庆典、开工仪式或慰问活动。各学院、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同期出访。出国(境)参加会议等活动要有选择,不得逢请必到。已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再派遣出国(境)执行任务。

二、规范安排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

严格执行应邀出访规定。出访须有外方对口部门或相应级别人员邀请,邀请单位和邀请人应与出访人员的职级身份相称,不得降格以求。不得应境外中资企业(含各种所有制的中资企业)邀请出访。不得接受海外华侨华人和外国驻华机构邀请,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

严格控制出访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出访团组人员构成须坚持少而精的原则,符合任务需要,总人数不得超过6人。严禁通过组织“团外团”或拆分团组、分别报批等方式在代表团正式名单外安排无关人员跟随或分行。严禁派人为出访团组打前站。不得携带配偶和子女同行。

每次出访不得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下同),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10天(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下同)。出访2国不超过8天,出访1国不超过5天,赴拉美、非洲航班衔接不便的国家的团组,出访2国不超过9天,出访1国不超过6天。

上述出访团组人数、国家数、在外停留天数均为最高限量,不得曲解为必须用满。各出访团组应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首选直达航班,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三、实行因公临时出国信息公开与成果共享

建立完善因公临时出国信息公开与成果共享机制。除配合党和国家领导人出访、受中央委托执行临时任务、应对海外突发事件、履行外交特殊使命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我校在职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均须由外事处通过我校数字校园平台如实公示有关团组和人员信息,公示期限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

各出访团组回国后10个工作日内向外事处提交出访报告,外事处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向市外办提交出访报告,接受市外办评估和不定期抽查。

四、严格遵守外事纪律

各出访团组应严格遵照市外办《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执行出访任务。对不按规定报批、弄虚作假、不按报批任务、路线和日程,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地区)和在外停留天数等违反外事和财务纪律的违规违纪行为,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并严肃处理。

(外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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