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海 海 洋 大 学 文 件
沪海洋财[2010]23号
关于印发《上海海洋大学
因公出国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印发《上海海洋大学因公出国外汇管理办法》,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海洋大学因公出国外汇管理办法
上海海洋大学
二О一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外汇管理 因公出国 通知
上海海洋大学办公室 2010年12月31日印发 |
校对:董青杰 (共印3份)
附件
上海海洋大学因公出国外汇管理办法
根据“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等文件及上海市财政局和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外汇管理,更好地为广大教师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办理对象
符合财政局有关文件规定的非贸易非经营性因公出国用汇的我校出国人员。
二、办理程序
1.校内申请的办理
出国用汇人员凭出国任务批件正本和复印件及其他相关依据资料到学校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外汇管理岗位办理用汇申请,取得由外汇管理人员核填的用汇申请表(一式两联),出国用汇人员持申请表到校办加盖学校公章(两联都要盖)。
2.校内借款的办理
因公出国用汇不可以使用现金购汇,需由经办人凭内容填写完整、签字齐全的暂付款单,到学校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审核大厅办理借款手续,取得购汇用支票。
3.财政审批
出国用汇人员持出国任务批件原件和用汇申请表及其他相关依据资料到上海市财政局涉外经济处批汇办公室办理批汇手续。
4.购汇
出国用汇人员持经财政局批准的用汇申请资料、支票到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办理购汇。
5.用汇费用核销
出国用汇人员回国后,凭相关票据(境外住宿费发票原件等)和经财政局批准的用汇申请表到学校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外汇管理岗位办理核销手续,取得由外汇管理人员核填的用汇核销表(一式两联),出国用汇人员持核销表到校办加盖学校公章(两联都要盖)。之后持核销表和相关票据(住宿费发票原件等)到财政局办理核销手续。如有结余外汇,需持财政局填制的退汇通知书和结余的外汇到原购汇银行办理退汇手续。
6.校内报销的办理
出国用汇人员带填写好的差旅费报销单、出国任务批件复印件、经财政局批准的用汇申请表和核销表各一份、相关票据到学校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外汇管理岗位办理用汇结算手续,最后到财务审核大厅报销。
三、办理地点、时间
1.上海市财政局涉外经济处批汇办公室 肇嘉浜路800号商务楼1501室
周一至周四 上午9:30—11:30 下午14:00—16:30 (法定节假日休息)
2.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中山东一路23号
周一至周五 9:00—16:30(中午12:00—13:30休息)
四、注意事项
请有因公出国任务需办理外汇的人员,计划好时间,拿到出国批件就可以开始办理用汇申请了。回国后,请在15日内核销及报销,当年出国并在年内回国的,不得跨年办理核销及报销手续。如有其他用汇方面的问题,可登陆上海财税网查询或拨打财政咨询热线12366。
五、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财政局、中国银行有关规定处理。
六、本办法由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文件《上海水产大学因公出国外汇管理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