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海 海 洋 大 学 文 件
沪海洋财[2010]10号
关于印发《上海海洋大学现金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处、室、各直属部门:
现印发《上海海洋大学现金管理制度》,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海洋大学现金管理制度
上海海洋大学
二О一О年七月十五日
主题词:财务 现金管理 制度 通知
上海海洋大学办公室 2010年10月11日印发 |
校对:魏荣 (共印3份)
附件
上海海洋大学现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财会字 (1996)19 号文件《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教育部教财 (2000)14 号文件《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的要求, 依据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校财务状况和资金实际情况,为加强对资金的计划和使用管理,进一步规范会计工作秩序和财务行为,提高办学经费使用效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即由学校统一领导各项资金收支工作,制定统一的管理制度。校财务与资产管理处依照本规定,负责现金支出管理的具体实施。凡隶属学校的各附属单位、二级核算单位及校内各部门必须按此规定使用现金,并接受校财务处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学校的现金管理必须依照本规定进行实施,并接受财务处内审及校纪检审的监督和稽核。
第四条 学校内部的经济业务往来,应当以转账方式结算,不得使用现金。以减少现金使用量。
第五条 学校与其他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本管理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或者规定的公务卡结算。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现金指我校经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
第二章 岗位分工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设置现金出纳岗位,负责保管现金,现金的收付业务并严格执行国务院《现金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八条 根据正常经济业务需要,经申请,开户银行核定库存现金限额。一经核定,库存现金不得超限额。如超过限额,必须于当日下班前交存开户银行,不得“坐支”现金。
第九条 每天业务终了时,现金出纳必须编制现金日报表,并与库存现金、帐务系统的现金科目余额进行核对,做到帐实相符、帐表相符。账目应当日清月结,不得以任何凭证或白条抵顶库存现金。
第十条 不符合现金开支的款项,必须通过银行结算或学校规定的公务卡结算。
第十一条 日常报销中,如果须开具现金支票到银行提款,收款人或报销人须在现金支票票头和支票领用登记簿上签字。
第十二条 会计主管应不定期抽查库存现金,并及时记录、处理抽查结果。
第十三条 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库存现金短款或违反现金条例被相关部门处罚,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大额现金的存款或提款,必须派专车专人陪同前往银行办理。特殊情况大额现金如不能及时送银行,必须报告有关部门,采取防范措施。
第三章 现金支出的管理
第十五条 现金使用范围:
1.职工工资、津贴;(委托银行,通过银行卡发放);
2.返聘及外聘人员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讲课费、论文审阅费、项目评审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3.根据我校规定发给个人提取的科研项目立项费;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
5.各部门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向个人购买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必须取得合法凭证(即有税务机关“统一发票监制”章的统一发票或税务机关开出的临时发票);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现金使用限额在1000元以下必要的零星支出;
8.确实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 现金使用规定:
1.不得超范围使用现金;
2.各部门借款,须填写《借款单》,由借款人申请、相关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方可到财务处办理借款事项;
3.依据银行与单位协商规定,为了更好地做好对各部门的服务工作。凡一次借用或报销3000元以上(含3000元)现金,需提前1天(上午9:00前)向财务处现金出纳员申报用款计划进行预约,以便财务处能及时通知银行备款。已预约的部门按时到财务处办理手续,逾期不办理者,需重新预约;
4.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可以使用现金支付。取得合法票据后,须经经办人签字、相关负责人审批签字后,到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办理报销;
5.单笔业务超出1000元的支出,不属于现金支出范围的应使用转账结算或学校指定的公务卡结算。确属特殊情况需要使用现金,须经审批后,才能予以支付现金;
6.各部门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现金收入,应及时送缴财务处入账,入账时须附上“收款通知书”,通知书上应写明收款内容,入账的经费渠道,经办人的签名,主管领导签字;
7.当日收取的学杂费,如当日收取金额较大,应于下午3:00之前交于财务处,财务处于3:30之前将款项送存开户银行;
8.在财务上非独立核算的校内各单位取得的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交财务与资产管理处。确因客观原因不能交缴的,应在征得其部门负责人及财务部门负责人同意后于下一个工作日交缴;
9.各部门需用现金时,不得从本单位收入的现金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应事前向财务处进行说明,财务处报经银行同意。未经同意,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坐支”现金;
10.对超出现金使用限额,一次支出(含暂借款)在30000元以上(含30000元),应报请工作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同意;
第十七条 现金报销程序:
1.由经济活动经办人先至审核柜台进行审核,制作记帐凭证,无论是领取或归还现金都需在财务部门制作的记帐凭证上签名确认收付款;
2.携制作好的记帐凭证到现金出纳处领取现金或打卡(根据相应限额规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对违反国务院《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本规定造成的后果,按相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经办人、及相应经费负责人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校内各附属单位、二级核算单位,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本制度由校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