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海 海 洋 大 学 文 件
沪海洋财[2010]25号
关于印发《上海海洋大学暂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印发《上海海洋大学暂付款管理办法》,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海洋大学暂付款管理办法
上海海洋大学
二О一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暂付款 管理规定 通知
上海海洋大学办公室 2010年12月31日印发 |
校对:董青杰 (共印3份)
附件
上海海洋大学暂付款管理办法
根据学校关于加强资金管理的要求,即日起对学校各类以现金、银行支票、信汇、汇票等支取的暂付款实行限期报销(或还款)的管理办法。具体如下:
一、部门或个人因工作需要,申领暂付款,应如实填写经费使用目的,专款专用,严禁以暂付款方式公款私用。填报暂付款应遵循《上海海洋大学大额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审批规定进行审批。
二、部门或个人应在自领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校财务处结清所领款项。确应客观原因,不能如期结清的,应由领款人书面提供拖欠原因及拟采取对策的报告,并经相应负责人签字交财务处备案。
三、个人申领暂付款一般情况只能申领一笔,如再借款需待拖欠款结清后方可申领。如有特殊情况者应先向审核人员作出说明,待审核人员审定后方可。
四、长期拖欠学校暂付款而未采取积极措施以结清或追回所借款项者,学校保留进一步追索直至诉诸法律的权利。
五、代他人支取暂付款者,不论因公、私原因,均为还款直接责任人。
六、因公出差在外时间超过三个月者,可相应延长报销期限。
七、以上各款解释权在财务处。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文件《暂付款管理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