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海 海 洋 大 学 文 件
沪海洋财[2010]30号
关于印发《上海海洋大学基建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印发《上海海洋大学基建财务管理办法》,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海洋大学基建财务管理办法
上海海洋大学
二О一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基建财务 管理办法 通知
上海海洋大学办公室 2010年12月31日印发 |
校对:董青杰 (共印3份)
附件
上海海洋大学基建财务管理办法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需要,有利于加强学校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效使用建设资金,控制建设成本,根据国家财政部财建[2002]394号《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上海市财政局沪财建[2002]189号文件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沪教委财[2002]91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通知》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基建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一、校财务处是负责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
二、基建处使用的财政性资金,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应及时向校财务处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校财务处报送项目年度预算,待财务处审核确认后,作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建设项目停建、缓建及其他主要变更事项,应当在确立和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校财务处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
三、财务处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帐务设置和帐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四、凡使用国家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基本建设资金支付的程序,财政资金按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到位。
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五、各建设工程项目在开工之前,基建部门应向财务处提交工程施工合同、投标函书、开工许可证及与支付工程前期费用有关的全部合同,以便作为日后办理各项资金支付的依据。
六、基本建设的管理应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基建支出额度应控制在当年计划投资额度之内,单项基建项目投资总额和开支范围控制在批准的计划总投资范围内。
七、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以及工程监理等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付款条件、履约担保责任和违约处罚条款。财务人员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付款。
八、建设项目在建期间的存款利息收入计入待摊投资,冲减工程成本。
九、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十、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学校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十一、设备投资支出是指学校按照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十二、待摊投资支出是指学校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勘察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设备检验费、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监理费、(贷款)项目评估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查)费、招投标费、经济合同仲裁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汇兑损益、报废工程损失、坏帐损失、借款利息、其他待摊投资等。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控制待摊投资支出,不得将非法的收费、摊派等计入待摊投资支出。
十三、其他投资支出是指学校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基本畜禽、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
十四、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帖、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
十五、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
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为基数,并按投资总概算的不同规模分档计算。
特殊情况确需超过上述开支标准的,须事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十六、非经营项目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包括专用道路、专用通讯设施、送变电站、地下管道等,产权归属本单位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作转出投资处理,冲销相应的资金。
十七、基建收入是指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净收入、负荷试车和试运行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十八、各项索赔、违约金等收入,主要用于弥补工程损失。
十九、基建收入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属非经营性项目基建收入的税后收入,相应转入行政事业单位的其他收入。
二十、基建处应当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制度规定,坚持按照规范的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资金,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确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要符合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建设期间,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基建处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再清算。
二十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时,应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应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
二十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各编制单位要认真执行有关的财务核算办法,严肃财经纪律,实事求是地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二十三、应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配合财务处、基建处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并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二十四、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调整及其批准文件;招投标文件(书);历年投资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项目预算;承包合同、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有关的财务核算制度、办法;其他有关资料。
二十五、在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基建处、财务处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帐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帐帐、帐证、帐实、帐表相符。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要逐项盘点核实,填列清单,妥善保管,或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不准任意侵占、挪用。
二十六、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部分:
(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主要有以下报表
1.封面
2.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
3.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
4.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
5.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
(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建设项目概况
2.会计帐务的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
3.基建结余资金等分配情况
4.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
5.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及决算中存在的问题、建议
6.决算与概算的差异和原因分析
7.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二十七、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按财政部财建[2002]394号文件要求报批。
二十八、其他未尽事宜参见财政部财建[2002]394号《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本办法由校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同时废止沪水大财[2003]4号文。
二十九、本文件属沿用文件,原文名:上海水产大学基建财务管理办法;原文件号:沪水大财[2005]5号;文件已自2005年12月2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