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水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科技)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发展科技产业是一流大学的一项重要职能。为理顺投资、经营的关系,规范(科技)企业的管理,引导和促进学校科技产业积极、快速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发展科技产业的宗旨是深化教育改革,促进教学、科研、产业紧密结合。充分发挥我校学科齐全的综合优势和人才优势,加速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支持学校教育质量和科技水平的提高,改善办学条件,增强学校实力;提高教职工的生活待遇,稳定教职工队伍。
第三条、校(科技)企业包括:
1、利用学校有形和无形资产兴办的全资企业;
2、利用学校有形和无形资产与外单位共同兴办的合资、合作的有限责任公司;
3、利用学校有形和无形资产参股、控股的各类股份制企业。
第四条、上海水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下称资产经营公司)是由上海海洋大学投资兴办,从事全校经营性资产的经营管理、投融资运作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实现校有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的企业法人。
第五条、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学校作为各科技企业的投资者,依法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聘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权利;其拥有的产权可依法转让的权利。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对企业的发展有提供支持的义务,但不参与、干涉企业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学校与资产经营公司及其科技企业的关系:
一、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人选的委派和更换,由学校决定;
二、资产经营公司每年从其下属企业分得的红利和利润,按约定上交学校财务;
三、资产经营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使用学校教育资源(非经营性资产),按期向学校交纳使用费;
四、学校科技企业自行承担本企业人员的医疗、待业、住房、养老等保险、福利费用。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资产经营公司统一规划、协调、管理全校科技产业工作,其主要职责范围包括:
1、研究、制定学校科技产业的发展规划,制定与学校科技产业发展相关的政策、规章制度和相应的实施细则;
2、代表学校指导和协调全校科技产业的管理工作,接受国家、政府产业管理机构的指导;
3、新建、联营、合并、注销学校科技企业的校内审批,统一负责全校各类企业对外的报批和工商注册、注销等;
4、审批学校各企业的章程及章程的修改、改革方案、重大投资事项等;
5、归口管理学校科技企业的资产。审核学校各企业的工资总额;审批学校各企业的财务制度,适时检查监督其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审查汇总各企业的财务报表。做好学校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的有关工作;
6、组织或参与考查和考核科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提出任免、更换有关企业管理者的意见;制定激励或规范企业法人行为的有关奖惩政策,保护企业及其管理者的合法权益;
7、组织企业人员的培训,努力提高企业经营队伍业务水平和工作技能,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
8、组织企业申报各类科研项目和各类基金项目;组织企业新产品的鉴定、推荐、报批、推广和科技产品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发布等工作;
9、组织和协调企业参与国内和国际市场的科技开发合作和资本运作;
10、提供国家有关产业政策、法规的咨询服务,协调学校科技企业和学校内外各部门、单位的关系;
11、布置并检查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指办的有关产业管理方面的具体事项。
第八条、科技企业管理方式分成资产经营公司直接管理和委托院系管理两种模式。学校科技企业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经营者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提高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投资承担保值、增值责任。有企业的院系要有一位领导分管科技产业工作。院系管理职责为:
1、 帮助企业确立发展目标,将企业发展工作列入院系工作的目标考核内容;
2、负责协调企业与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的关系,传达学校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
3、参与选拔、推荐企业负责人,按规定程序任免;
4、负责组织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事业编制人员)的职称预审及上报工作。
第九条、与外单位共同兴办的合资、合营企业和参股、控股的股份制企业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经理等委派人员由资产经营公司推荐,按规定程序任免。委派担任各类职务的人员要认真履行相应职责,经常了解企业的经营和财务情况,保证学校投资利益回报;在企业作出重大决策前,必须向资产经营公司汇报和沟通情况,形成协调、统一意见;应将企业的章程等法规性文件和企业发展规划、年度经营目标、重大投资项目、资本变化、企业合并或分立、年度利润分配等材料送交资产经营公司存档备案。
第十条、为防止损害学校名誉,学校企业凡用“上海海洋大学”(含简称)校名在新闻媒体以任何形式作广告宣传,均需先将宣传内容、媒体类型、传播途径、使用时间等材料送审、备案;学校各企业不得将企业名称、执照、印章等代表企业法人资格的证物及财务发票、收据、介绍信、电话、房屋等企业经营用品,以租、借、承包等方式交付给他人和其他法人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有关“上海海洋大学”(含简称)、“上海水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字号必须经过资产经营公司的审批。以上各款,若有违犯,将追究其经济责任乃至法律责任。
第三章 企业的兴办、撤消和合并
第十一条、企业的兴办、合并、分立、变更、联营、注销必须经资产经营公司审核批准。学校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自行代表学校签批与办理。经资产经营公司审核批准后,依法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兴办科技企业除必须遵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外,还须符合如下规定:
1、与学科及专业优势紧密结合,有市场需求、成熟的科技成果和优势技术;
2、企业财会人员的素质应符合资产经营公司规定的要求;
3、承诺向学校交纳占用学校教育资源费(人员费用、房租费、水电费等);
4、校全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是且在岗的学校编制人员;
5、校全资及控股的企业应有两名以上,学校参股的企业应有一名以上在册职工专职从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不包括财务、保管、各种兼职、返聘人员)。
6、未经资产经营公司审核批准,学校员工个人私自兴办的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学校名义对外宣传和承接项目和业务,不得擅自使用学校资源(如实验室、实验设施设备)、占用学校场地等,如有违反,一经查实,学校视情况给与限期改正并给与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对造成学校名誉和利益受损,学校除给与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外,保留追究当事人(责任人)和相关企业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三条、企业的撤销及合并
1、企业因无法继续经营要求撤销,或因经营需要要求合并,须提交债权、债务归属的证明,资产经营公司审批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2、企业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关、停、并、转外,凡出现下列情况,资产经营公司认定后,也可责令其关、停、并、转。
(1)不执行学校有关管理规定,不接受资产经营公司的监督和检查。
(2)长期无能力或有意不向学校上交其占用的教育资源费。
(3)运行三年(不含三年,以工商注册日期为准)以上,企业资产无增值,不能上交利润。
第四章 企业的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理顺产权关系与资产管理体制是搞好企业资产管理的前提。资产经营公司会同学校有关部门逐步做好企业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
1、理顺学校科技企业资产管理体制。在资产管理上实行事企分开,建立适应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并能承担风险的资产管理体系,使其体制合理,责权分明;
2、搞清楚企业全部资产来源形式,弄清投资、借贷、租赁、借用资产的数量、质量及相应关系;
3、明晰资产所有权的归属;
4、对企业资产要定期进行清产核资、评估验证,使其数量准确、质价相符、帐物相符,做到资产明晰,产权清楚。
第十五条、企业要对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实行分类管理。
1、企业在开发、生产、经营等过程中的各种物资、材料、现金、存款、应收款等流动资产分为货币资产、存货资产、债权资产三类;企业保持一定存储量货币资金和严格控制债权资产规模;重点抓好存货资产的管理,正确预测和计划各项存货资产的资金占用量、分析存货资产的周转速度,保持最佳比例。
2、房屋、机器、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的能力和技术水平,要确保其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正确核定固定资产需要量,及时购买、改造必需的固定资产和处理多余闲置的固定资产,努力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
3、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及商誉等无形资产是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加强监管,捍卫其独占性。
第十六条、企业应合理控制流动、固定和无形资产的规模结构,统筹安排各种需求的资金支付,有效地组织资金运转,以提高资金的利用率。
1、做好各项资产的登记、保管工作,保证各项资产的安全完整,资产帐目要如实反映实物、价值的增减变化,严格资产进出转移手续,定期对各类资产进行实物清查、盘点、评估,以保证资帐相符;
2、必须从实际出发,根据各个生产经营阶段的特点,统筹安排各类资金支出,合理确定长短期投资计划和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3、建立健全各项资产管理责任制,划清使用者和管理者职责,制定考核和奖罚办法。
第五章 企业贷款及担保
第十七条、企业无论何种理由需向银行申请贷款或以企业资产作保证、抵押、质押等为其它企业或个人贷款作担保,均需事先向资产经营公司报告。未资产经营公司审批,任何企业、个人均不得对外贷款或担保。未经同意的担保,学校和资产经营公司一律不承担责任,造成经济损失及不良社会影响,后果由原签章单位、直接责任人承担。损失从单位自有资金、个人财产中赔付。
第十八条、企业拟申请贷款必须写出书面报告交资产经营公司。其中应包括贷款理由、可行性报告、贷款使用计划、还款计划、监督与还款保证措施、近二年的财务报表等。资产经营公司从收到报告之日起,应于一周内给予答复。
第十九条、学校企业申请贷款的担保人为资产经营公司或经资产经营公司协商同意的其它企业。未经同意,任何企业无权擅自作主为担保人。资产经营公司的下属子公司、控股公司一律不得擅自为校外企业承担贷款担保。
对擅自贷款、担保,造成经济损失及民事纠纷的,贷款、担保签章人自行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企业作为担保人时,对所担保的企业可行使对贷款的使用、还款、财务状况等进行监督、提出改进意见及中途冻结贷款的权利;贷款人有向担保人提供贷款使用、还款、财务等状况及报表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企业被同意作为担保人时,应认真核查被担保企业的现状及还款的能力,严格审查其贷款合同,明确担保事项及风险情况下自己的连带偿还能力。只有在情况熟悉、还款可靠、能力具备时才能承担担保。
贷款的经费必须按原计划使用。当原计划需作调整而改变用途时,须征得担保人的同意。否则,担保人可向贷款发放单位报告并申请中止担保合同及冻结余款。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贷款发放人、担保人必须就学校企业贷款的有关事项详细签订书面协议(协议条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另定),各方备存,另向资产经营公司报一份备案。无书面协议的担保一律无效。
第六章 企业的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企业管理以财务管理为中心。企业财务的基本任务是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和分析,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提高经济效益。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发布的财务通则和会计准则,企业财会人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凡利用学校人员、有形或无形资产、能源等资源均采取有偿使用,所支费用计入成本。
第二十四条、加强企业财会人员的管理、培训及考核工作,建立一支符合要求的财会队伍。企业的财会人员,其人事资料必须报资产经营公司,经审批后聘用。不得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不得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成本或费用。凡有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将依据情节轻重给予企业负责人、财务主管和其他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资产经营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掌握企业资产经营状况,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企业必须按“数据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的要求,向资产经营公司定期报送财务报表。
第二十六条、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实行离任审计;资产经营公司对企业的经营状况实行年度内部审计制度。
第二十七条、企业要认真执行学校关于企业财务管理规定和分配政策。根据国家有关财务法规和学校的财务管理规定要求,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的成本核算、销售费用、工资及奖金分配、出差补助、开支审批范围及权限等财务制度必须报资产经营公司审查备案。
第七章 企业的人事、工资管理
第二十八条、企业的劳动人事工作由资产经营公司统一归口管理。配合学校组织、人事部门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对人事、劳动、工资和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各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发展的需要,制订劳动人事规划,提出年度人员编制计划。各企业的年度人员编制计划经资产经营公司批准后,即可适时进行公开招聘,办理调入、聘用、转移等劳动人事手续。
第三十条、凡在学校企业工作的学校编制人员,技术职务的评聘由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统一领导,指标单列、条件单列、单独评审。获评聘技术职务的人员须在学校产业系统至少工作五年。技术工人的技术等级的评定由学校人事处根据省劳动人事部门安排,统一组织进行应知、应会考核,综合评定等级。
第三十一条、企业具有人员定编、聘用和辞退权,内部工作岗位的调配权。对企业员工一般可实行聘任制和合同制相结合的劳动用工制度。企业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与企业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十二条、要建立适应高校科技企业特点的工资分配制度。凡在学校企业工作的学校编制人员的工资晋升,由学校按有关政策办理并记入个人档案,只作为员工退休、调离产业口时的工资依据。员工实发工资必须与企业效益和员工的贡献挂钩。员工工资在企业成本费用列支,企业按规定返回学校代发的员工工资。
第三十三条、对重点企业可实行经理年薪制,对其技术、管理、经营者试行期股制。
第三十四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求,可聘请学校教职工到企业兼职并按劳付酬。
第八章 企业的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五条、对企业实行年度经营目标考核,考核工作由资产经营公司组织进行,考核的主要内容:
1、 企业资产保值增值指标;
2、 企业年度经营收入、实现利润和上交利润指标;
3、 企业对教学、科研工作的贡献;
4、 企业对学校的综合贡献,包括上交或支持学校发展的各项费用和物质,以及对提高学校社会知名度的贡献。
第三十六条、公司对超额完成利润计划及超额完成资产增值计划的企业及企业经营管理者给予奖励。
企业未完成年度经营任务指标的,要认真分析原因,总结经验。经济指标下滑严重的,要视情况扣减经营者的年收入。
第三十七条、企业是独立的法人实体,经营者要努力维护投资者、劳动者的权益,造成损失的,要追究责任。
1、校办企业负责人因经验不足,管理能力差等原因使企业年度累计亏损额在净资产量10%以下的,查明原因,限期扭亏为盈,在限期内不能扭亏为盈的予以解聘;亏损额超过本企业净资产量10%的,予以解聘。
2、企业负责人因玩忽职守,做出重大错误决定,事后又不积极主动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致使企业受10万元的,予以解聘;经济上用个人财产按损失的10-15%赔偿,企业受损超过10万元,经济上用个人财产按损失的15-20%赔偿,同时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并解除职务。
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经营者,企业受损10万元的,经济上用个人财产按损失的20-30%赔偿;企业受损超过10万元,经济上用个人财产按损失的30-40%赔偿,撤消职务,同时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4、采取非法手段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导致企业经济损失,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经济上除没收不当所得外,还必须从个人财产中全额赔付企业所受损失,并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5、责任人严重渎职、营私舞弊及严重违法等触犯法律的行为使企业严重受损,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6、上述处理中,凡被撤销职务或解聘下岗者,今后不得再在学校企业中担任企业负责人。
第三十八条、对在科技产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技术开发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以及在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专项奖励(条件另定),并作为其晋升职务的重要条件。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由资产经营公司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水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2008-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