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洋大学大学信息公开实施条例

作者:胡崇仪     索取号:     发布时间:2023-04-01     浏览次数:85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校师生员工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称社会公众)依法获取学校信息,充分发挥学校信息的服务功能,促进学校信息公开,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第29号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实施〈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教办厅函〔201044号)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信息公开,是指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条例有关规定,遵循一定的程序,将可以公开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布。本条例所称信息,是指在学校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各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如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校园稳定、扰乱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四条 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如发布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五条  学校公开信息,遵循公平、公正、服务、及时的原则,做到公开内容真实,公开程序规范。

 

第二章  领导和工作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上海海洋大学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委员会和监督检查办公室。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监督检查办公室设在纪监审办公室。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协调全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

第七条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协调全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领导小组组长由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党委副书记、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各学院院长、各学院党委书记,机关及直属部门负责人、机关党委书记、直属部门总支书记组成。

第八条  学校各单位应当在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部署下,积极配合信息公开办公室完成与本单位信息公开相关的各项工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制定信息公开有关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机制;

(二)审议学校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

(三)协调、指导、督促各单位按规定开展信息公开工作;

(四)检查各单位执行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提出考核意见。

第九条  学校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委员会负责本校信息发布的审核工作,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的职能是:

(一)具体承办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二)组织编订学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

(三)协调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五)建设和维护上海海洋大学大学信息公开网,由现代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

(六)对信息公开工作开展的实际效果作跟踪评估,收集对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意见和建议并提出改进意见;

(七)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办公室负责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事项范围主要包括:

(一)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

(二)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落实情况;

(三)受理关于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查处违反信息公开条例的行为。

第十二条 各部门建立健全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人,各单位应当明确具体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工作人员,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公开日常工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具体职责为:

(一)具体承办本部门信息公开事宜;

(二)及时维护和更新本部门公开的信息;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范围和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  信息公开分为向校内师生员工公开和向社会公众公开。

第十四条  信息依其属性不同分为主动公开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和不予公开的信息。学校各单位在制作信息时,应当明确信息的属性、公开的范围和途径。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学校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向校内公开:

(一)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师生员工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其他应当向校内主动公开的。

学校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广泛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

属于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各单位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第十六条  除已公开的信息外,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学校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学校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教学科研以及学校其他秘密的;

(三)涉及商业秘密的;

(四)涉及个人隐私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其中符合第(一)项所列情形的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执行。符合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情形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  学校对信息的公开采取保密审查机制。学校职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上海海洋大学大学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拟公开的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方能公开的,应当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主要形式和程序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校园网、数字校园平台、信息公开网、校务公开网、党务公开网、宣传公示栏、校报、校广播台、电子邮箱等便于师生和公众知晓的形式公开。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学校申请公开信息,申请程序如下: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向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包括电子邮件);

(二)明确申请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明确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希望回复时限等;

(四)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信息公开申请的,受委托人须提供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由信息公开办公室统一受理,由信息公开办公室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并作出答复:

(一)属于学校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取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信息公开办公室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属于学校职责范围应当公开但尚未制作完成的,告知申请人公开的时间和查询方式;

(五)不属于学校公开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第二十二条  学校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有效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各单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信息公开办公室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未经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许可,申请人不得对他人透露其通过申请获取的信息。申请人擅自将依申请获取的信息透露给他人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除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

 

 第五章 信息公开的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五条  各学院和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细则,经党政班子讨论并广泛征求意见后,向教职员工公布。

第二十六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负责部门为校办公室。根据公开信息内容和形式的不同,按照学校内部单位职能分工,由下属各单位以不同形式具体落实。学校纪监部门为信息工作公开的监督部门。

第二十七条  学校信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信息反馈和监督机制,不定期对各学院、各部门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对各学院和部门党政领导班子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八条  学校开通信息公开宣传渠道,重点宣传教职员工普遍关心、涉及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拓宽信息公开宣传的深度和广度。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信访办公室,开通信息公开监督电话,设立校领导信访接待日,设立校领导信箱,公布信访举报电话,方便教职员工咨询监督。

第三十条    学校定期对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和评议。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学校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09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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