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洋大学采购管理办法

作者:王家为     索取号:G1051910002-2024-0002     发布时间:2024-09-19     浏览次数:10 

上海海洋大学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采购管理,建立规范有效的采购工作运行机制,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保障教学、科研正常开展,推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由学校资金支付并有偿取得货物、服务与工程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家具、设备、图书、教材、数字产品、药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基本建设和修缮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建设工程包括对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和公共设施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修缮、改造、安装、装饰装修、弱电工程和园林及景点建设工程等。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建设所需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物业管理、信息技术、展览服务、审计服务等。

第三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学校组织或委托的各类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采购工作实行管采分离,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采购工作的领导机构,招投标办公室是学校采购统筹和实施的主管部门,各采购工作小组是学校采购工作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使用部门是学校采购需求提出或最终使用部门,分别按照职责和权限归属承担相应工作和责任,各部门分工协作,共同完成采购工作。

第五条 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采购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财务处、审计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后勤与基建管理处、图书馆、现代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招投标办公室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招投标办公室,负责协调和处理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日常事务。

第六条 学校采购依采购标的类别设五个采购工作小组,即工程采购工作小组、物资设备采购工作小组、信息化产品及项目采购工作小组、图书教材采购工作小组、服务采购工作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七条 工作职责

领导小组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有关采购的政策及法律法规,落实学校有关采购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全面负责、领导学校采购管理工作,监督和审查学校采购合法、合规性,审议学校采购工作政策、规章制度、管理程序、工作报告,讨论决策其他有关事项等。

招标办职责:负责执行国家、地方关于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订学校有关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和协调实施;对学校采购工作归口管理,统筹学校货物、服务和工程的采购管理工作;受理“学校采购”数额以上项目申请,确定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并组织实施;监督“零星采购”数额范围内的采购工作;负责招标代理机构的遴选和管理;会同信息化办公室建设学校采购管理服务平台,负责平台的日常使用与管理;负责学校采购工作的信息统计;负责采购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政府采购平台供应商账号管理工作。

采购工作小组职责:负责制订相关采购项目管理规程;负责采购项目立项审查;负责审定采购文件;委派或推荐人员参与评标;负责采购合同文本的审核及项目结项工作。

使用部门职责:使用部门指提出采购需求或最终使用的部门。主要职责有根据工作需要指定项目负责人(一般为经费负责人),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配合进行大型或进口设备的论证;落实经费,申请立项采购;参与采购过程,确认采购文件、采购合同内容;负责合同履行、资产登记、财务报账、项目验收;负责采购档案的收集、整理与保管。

第八条 采购工作小组的业务范围

工程采购工作小组设在后勤与基建管理处,后勤与基建管理处处长为组长,后勤与基建管理处为具体承办业务部门和采购任务申报部门及合同管理部门。主要业务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修缮;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和公共设施实施的维修、改造、安装、装饰装修和园林及景点建设工程等,以及基建工程相关的货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服务的采购。

物资设备采购工作小组设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处长为组长,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为具体承办业务部门和采购任务申报部门及合同管理部门。主要业务包括仪器设备、家具、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等的采购。

图书教材采购工作小组设在图书馆,图书馆馆长为组长,图书馆为具体承办业务部门和采购任务申报部门及合同管理部门。主要业务包括图书、教材、音像资料、电子资源等的采购。

信息化产品及项目采购工作小组设在现代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现代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主任为组长,现代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为具体承办业务部门和采购任务申报部门及合同管理部门。主要业务包括计算机软件、信息化工程、信息技术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云计算服务等信息化产品及服务的采购

服务采购工作小组设在招标办,招标办主任为组长,招标办负责服务采购合同管理工作,使用部门为具体承办业务部门和申报部门。服务采购包括物业管理、园林养护、基础设施养护、印刷、出版、医药服务、各类技术咨询服务等。

第三章 采购立项

第九条 采购遵循“预算为据、程序严谨、分级审批、全程监督、按期统报”的原则进行项目预审、立项审批、采购履约、验收结项等程序。严禁“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采购程序,严禁“先采购执行、后立项审批”。

第十条 使用部门根据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等工作开展的需要,申请采购立项。项目负责人为申请人。立项范围如下:

(一)依据《上海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须实施集中采购的货物、服务、工程;

(二)上海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单品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元或单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0元的货物采购,单项金额超过人民币30000元的服务采购,所有工程采购,以及需签订合同的各类采购项目。

第十一条 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包含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服务内容和标准等技术要求;和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商务要求。

在确定采购需求前可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 ,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下列采购项目应开展需求调查: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项目等。项目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已包含需求调查内容的,可以不再重复调查。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项目应开展采购意向公开,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 30 日公开采购意向。

第十三条 财务部门项目预审,对采购申请进行经费来源和落实情况进行审核。

项目立项后,原则上不得进行变更,如在立项后发生预算变更的,由使用部门按规定调整预算,落实经费后执行。

第十四条 采购工作小组项目预审,包括下列内容:

(一)预算总额、经费来源、采购原因、采购需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执行情况、安置地点等项目基本情况;

(二)采购大额或进口产品的,须有专家论证意见;采购进口产品的,须完成规定的申报程序;重大项目须相关论证和审批。

第十五条 采购项目立项审批,实行分级审批:

(一)项目采购总额在3万元以内的,由采购工作小组组长审批;

(二)项目采购总额超过3万元(含),未达50万元的,由使用部门负责人、采购工作小组组长审批;

(三)项目采购总额超过50万元(含),未达100万元的,由使用部门负责人、采购工作小组组长、招标办负责人、分管项目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项目经费校领导审批;

(四)项目采购总额超过100万元(含),未达200万元的,由使用部门负责人、采购工作小组组长、招标办负责人、分管项目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分管项目经费校领导审核;总会计师审批;

(五)项目采购总额超过200万元(含)的,由使用部门负责人、采购工作小组组长、招标办负责人、分管项目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分管项目经费校领导、总会计师审核,校长审批;

(六) 基本建设项目,项目采购总额未达500万元(含),经过基本建设相关规定程序后,由分管校领导审批;项目采购总额超过500万元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总会计师审批,校长审批。

第十六条 审批人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则履行审批职责,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采购申请,审批人应拒绝审批。

第四章 采购受理与组织

第十七条 采购项目符合“零星采购”数额标准的由使用部门受理采购。达到“学校采购”数额标准以上的由招标办受理,由招标办、采购工作小组或使用部门集体决策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等事项。集中采购项目由招标办受理。

第十八条 集中采购项目:适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由学校实施上海政府采购网框架协议采购;单笔采购金额超过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委托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进行采购。

第十九条 非集中采购项目:符合“零星采购”数额标准的由使用部门组织采购。达到“学校采购”数额标准以上的由招标办组织采购。达到“代理采购”数额标准以上的委托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项目采购总额未达到“代理采购”数额的,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委托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第二十条 各类采购组织形式的限额标准,根据本市财政部门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制定。

第五章 采购执行与方式

第二十一条 “零星采购”由使用部门负责执行。项目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下的直接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超过10万元(含)的,组建三人(含)以上单数构成的谈判小组,实施谈判采购。

第二十二条 “学校采购”数额标准及以上的项目采购方式包括招标采购和非招标采购。

招标采购,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非招标采购,包括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单一来源、询比价、谈判、协议供货和公开比选采购。

第二十三条 不适用采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特殊采购项目,经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决策后实施采购。其中,采购金额达到地方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用非公招标采购方式的特殊采购项目,经学校相关决策程序审批后,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采购。

第二十四条 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由使用部门负责人、分管项目的职能部门负责人、采购工作小组组长、招标办负责人审核,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失败,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由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六章  采购合同与结项

第二十五条 采购合同的管理按照学校合同管理相关规定执行。采购工作小组负责协助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对采购合同文本进行审查。

第二十六条 合同履行、项目验收、财务报账以及资产登记等结算由使用部门项目负责人或指定专人负责办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结算完成后,采购工作小组负责结项;使用部门应明确专人负责采购项目相关采购档案的收集、整理与保管;各相关部门在职能或业务范围内,负责采购资料的整理、管理和归档。

第七章 工作纪律及监督问责

第二十八条 采购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实施。各采购工作小组依工作职责和权限建立、完善采购管理内控机制;各学院(部门)梳理及规范本学院(部门)业务流程、依法依规采购,建立校、院两级相应的、相互监督及促进的采购工作内部控制制度,对本单位采购工作进行监管。

第二十九条 采购工作人员应当具有相关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采购相关部门对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条 采购活动要严格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采购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严禁收受钱、物、有价证券等,严禁接受宴请或任何形式的娱乐活动,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徇私情、谋私利。

(二)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三)与采购工作无直接关系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干预和影响学校的采购工作。

(四)凡评标人员中有配偶、子女和亲属参与投标的应实行回避制度。

(五)严禁未经采购程序或集体讨论确定施工(供货)单位,严禁明招暗定,严禁违规操作。

(六)所有参与学校采购工作的人员要遵守保密纪律,严禁以任何方式泄漏应当保密的、与采购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第三十一条 采购项目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公开采购信息。

第三十二条 采购部门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相关规定,要求采购部门或者采购工作人员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第三十三条 学校采购工作接受上级和学校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采购相关部门、各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三十四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

第三十六条 对采购工作中出现的涉嫌违纪违法违规行为,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与国家或上海市地方有关规定不符的,按照国家或上海市地方规定执行。其它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上海市地方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招投标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0111日发布的《上海海洋大学采购管理办法》(沪海洋招投标〔2020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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