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国际学生请2天及以下病假或事假,可向任课教师直接请假,是否批假,由任课老师决定。
第二条国际学生请病假或事假3天及以上者,应到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填写国际学生请假条(见附件)。
病假
国际学生请病假3天及以上者,应持有公共医疗部门证明;
病假累计超过十天者,须办理休学手续,回国修养;
突发疾病者,应及时补齐请假手续,未及时补齐手续者视为旷课;
通过审核的病假不记录为旷课。
事假
国际学生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3天及以上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单次事假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事假累计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因病等特殊原因请假需要超过10个工作日,学生须办理休学。
逾期不归或未及时销假者视为旷课;
通过审核的事假不记录为旷课。
第三条请假期满国际学生须及时向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销假。未及时销假者自假期结束开始视所为旷课。
需要续假时:
病假者须提供公共医疗部门证明;
事假者应提前计算所请事假期限,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可续假。
第四条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自行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审核通过的国际学生请假条及销假后的请假条应以纸质文件复印件形式送达国际学生教务办公室留存。
第六条国际学生有对请假程序及结果的申诉权力,参照《上海海洋大学国际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实施。
第七条国际学生请病、事假的请假条、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存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查。
第八条特殊情况由国际文化交流学院视情况处理。
国际文化交流学院
2019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