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印发《上海海洋大学本科生提前毕业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李先仁     索取号:G1050104011-2018-0006     发布时间:2018-08-14     浏览次数:245 

 

沪海洋教〔201823


关于修订印发《上海海洋大学本科生提前毕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学院、各处室、各直属部门:

《上海海洋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沪海洋教〔201727号)第六条规定:学校本科教学实行学分制,基本学制为四年。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六年。在基本学制期满之前修满并取得规定学分,达到本条例规定的毕业条件者,可以提前毕业。在基本学制期内未取得规定学分者予以结业。

第七条规定:要求提前毕业的学生,必须在拟毕业学期的前一学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后,列入当学期毕业生计划。提前毕业学生需缴纳按正常毕业所需的相关费用。

针对工作实际情况,为更好组织好此项工作,特修订印发《上海海洋大学本科生提前毕业实施细则》,并拟编入2018版《学生管理服务手册》中,请各学院、相关部门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海洋大学本科生提前毕业实施细则

                       上海海洋大学

201889

附件

上海海洋大学本科生提前毕业实施细则

根据《上海海洋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中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学生提出提前毕业的条件为在拟毕业学期的前一学期末(秋季)基本修完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课程(毕业设计除外,未获得的学分不得超过10个)。学校不接受提前半年毕业的申请。

二、提前毕业的申请时间为拟毕业学期的前一学期(秋季)的第12周至14周,如有变更,原申请可在随后的学期(春季)第1-2周内撤回。

三、申请提前毕业学生须向所在学院递交《上海海洋大学学生提前毕业审批表》。

四、学院在收到学生申请材料后,审核其学分修读状况,填写学分认定表,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在第17周内将初审通过的材料报教务处复审。复审通过后,由学院安排学生的毕业论文与毕业实践教学。

五、教务处在学生拟毕业学期的第3周内,审核学生前一学期成绩,并将学生材料交学校相关部门审批,学校将审批通过的学生列入当年的毕业和就业计划。

六、本细则自201891日起实施,由校长授权教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

上海海洋大学办公室                  20188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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