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印发《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先进个人评选细则》的通知

作者:李先仁     索取号:G1050104011-2018-0004     发布时间:2018-10-11     浏览次数:133 

沪海洋研〔201827


关于修订印发《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先进个人评选细则》的通知

各学院,各处室,各直属部门:

    为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关心集体、全面发展,特在研究生中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工作积极分子,结合我校培养研究生的实际情况,我校制定了《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先进个人评选细则》。

针对工作实际情况,为更好组织好此项工作,特修订印发《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先进个人评选细则》,并拟编入2018版《学生管理服务手册》中,请各学院、相关部门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先进个人评选细则

上海海洋大学      

2018109

附件

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先进个人评选细则

为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关心集体、全面发展,特在研究生中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工作积极分子,具体办法如下。

一、评选范围

申请者应为评选年度内在校的全日制研究生,不包括委培、定向培养研究生和延长学习年限的研究生。

二、评选项目及比例

三好学生评选比例占全体参评研究生的13%,优秀学生干部占全体参评研究生的2%,社会工作积极分子占全体参评研究生的6%。其中,优秀学生干部和社会积极分子不可兼得。

三、评选条件

1.三好学生

(1)热爱祖国、关心集体、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勤俭节约、艰苦奋斗,有良好的品德修养,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表现较好。

(2)强健体魄,热爱生活。

(3)评选年度内学习成绩优秀。

(4)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校二等及以上。

2.优秀学生干部

(1)担任学生干部(校、院、班级、党、团、社团组织主要干部),严于律已,以身作则,工作积极主动热情,认真负责,取得一定成绩;工作作风正派,在同学中享有较高的威信;热爱集体,关心同学;对加强团结、纠正不良风气,为维护、执行校纪校规作出贡献。

(2)本评奖年度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校二等及以上者优先,并且担任过2年学生干部。

3.社会工作积极分子

(1)担任学生干部一年以上(校、院、班级、党、团、社团组织主要干部),严于律已,以身作则,工作积极主动热情,认真负责,取得一定成绩;工作作风正派,在同学中享有较高的威信;热爱集体,关心同学;对加强团结、纠正不良风气,为维护、执行校纪校规作出贡献。

(2)在本年度获得校三等及以上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四、评选时间

1.每学年评选一次,每年9月份受理。

五、评选程序

1.研究生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

2.各学院党委书记、研究生教学院长、辅导员等组成评选工作小组,拟定本学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工作积极分子名单,经公示后报研究生院审核。

3.研究生院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公布获奖名单。

六、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原《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先进个人评选细则》(沪海洋研【2010】40号)终止执行。

七、本细则由校长授权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上海海洋大学办公室201810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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