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海洋大学能源使用管理条例(修订)》的通知

作者:李先仁     索取号:G1050104010-2017-0009     发布时间:2017-09-22     浏览次数:173 



上 海 海 洋 大 学 文 件




沪海洋后〔20177



关于印发《上海海洋大学能源使用管理条例(修订)》的通知


各学院、部、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能源使用管理,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根据《“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十三五”全面节能行动计划》及《上海市学校节能环保“十三五”规划》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上海海洋大学能源使用管理条例》。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海洋大学能源使用管理条例(修订)


上海海洋大学

201796

附件


上海海洋大学能源使用管理条例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1.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能源使用管理,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根据《“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十三五”全面节能行动计划》《上海市学校节能环保“十三五”规划》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2. 本条例适用于由学校直供、转供能源的单位(部门)和个人。本条例所称能源,是指电力、天然气、生产生活用水(包括自来水、自备井水)等。

第二章  部门职责

  1. 学校成立“上海海洋大学节能与环保工作领导小组”(下称“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校办、后勤处、基建处、财务处、纪监处、审计处、学生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等部门负责人任组员。小组下设“上海海洋大学节能与环保工作办公室”(下称“节能办”),挂靠后勤管理处。

  2. 节能办负责制定学校能源使用政策,分配能源使用指标,通过自筹专项资金、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改造和完善节能设施,通过能源管理与服务委托分包等方式落实各二级学院(部门)的能源使用考核和奖惩工作,负责与市、区相关委办局等对应部门的工作协调与对接。

  3. 学校采取能源管理两级责任制,各学院(部门)必须抓好本单位所辖范围内的实验室、办公室、库房、公共区域等场所的能源使用管理工作。

  4. 各学院(部门)必须设立专职或兼职节能管理员,在节能办的统一协调下,负责本单位管辖范围内能源使用管理工作。

  5. 节能是全体师生的共同责任。学生处、团委、宣传部等部门应在全校师生中做好爱护能源、节约能源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开展志愿者、宣传周等活动,增强节能意识,促进师生养成节水、节电的良好生活习惯。 

第三章  设备设施管理

  1. 学校遵循厉行节约、效能统一的原则,支持和鼓励各用能单位在节能领域投资改造,推进应用节能新技术、新设施。

  2. 能源设备设施是学校能源使用的载体,是指用于我校供能的一级计量表以下的能源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1. 设备设施为学校所有,后勤管理处委托专业单位负责日常维修保养工作。

    2. 未经节能办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位、挪用、拆除、改动和处理学校用能设备设施。在条件具备时,各单位和个人用能应安装计量表具。

    3. 学校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大修工程,必须采用节能型工艺、设备和器具,建设相应的节约用能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建设、修缮项目竣工后,建设部门或修缮部门应同时向节能办申请验收,验收通过后,才能投入使用。

  3. 严格控制使用高能耗设备:

    1. 基建施工单位施工前必须按规定到市节水办公室等水务管理部门和公用事业部门办妥用能指标。施工单位须按指定地点安装计量水表,接受节能办用能管理监督。

    2. 各学院(部门)在公共及办公场所安装或安放空调、冰箱、冰柜等大功率用电设备,必须报节能办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安装或安放。擅自安装或安放的,限期拆除或移走,并给予相应处罚。

    3.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及办公场所(含学生宿舍、教工宿舍及临时宿舍等)擅自使用电热设备做饭、烧水、取暖。对违规者没收用电设备,并给予相应处罚。

    4. 各单位应积极推广使用节能型设备,逐步淘汰耗电量大的陈旧设备。

  4. 空调设备管理

    1. 空调的安装与管理

1)由节能办组织审定空调配置的必要性和空调电源负载的安全可靠性、线路连接的可行性,并根据校园整体美观和线路布局实际情况确定空调室内、外机安装的位置。

2)公共区域大型空调系统后续维护保养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各办公室、会议室配置的分体式空调维修、维护由设备固定资产入账管理单位分别承担相关费用。

    1. 空调设备的使用管理

1)空调应适时开启,夏季空调设置温度应控制在26℃或以上,冬季空调设置温度应控制在20℃或以下。室内外温差应调节到7℃—9℃内。

2)最高气温高于10℃或最高气温低于28℃时,不得使用空调调节温度,但在湿度超过70%时可使用除湿功能。

3)使用空调时,应注意用电安全,关好门窗并减少门窗开启次数,保持好室内温度,降低空调使用能耗。使用人员离开房间时,应及时关闭空调。

4)每年的31日至531日、920日至1130日期间停止使用空调,有恒温要求的专业实验室等特殊场所需连续使用空调的须经后勤管理处节能办批准。

5)校内所有空调器在用电高峰时,须服从校节能办的统一调配。在供电量不能完全满足学校需要时,首先限制非必需的空调用电,以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进行。

  1. 节能办对违反本条例,浪费资源、损坏能源设施及其附属设备的行为,具有教育、引导及相关处罚等权力。

第四章  水电气管理

  1. 水电气开户、改造审批制度:

    1. 基建处应对新建工程给(排)水、电、气施工设计图纸进行审核,施工结束后应将该工程用水、用电、用气负荷和计量用具安装设计说明和竣工资料移交后勤管理处。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时,由后勤管理处组织接收并负责后续管理。

    2. 基建施工单位的生产、生活用水、用电,由基建处负责统一安装水、电表计量,按月收费,及时缴纳进入校财务专门账户。计量用具、用材及安装施工费由施工单位承担。

    3. 各学院(部门)增加大型用水、用电(3000W以上)、用气设备,改造或新接用水管线、电源线,必须事先报节能办审批。经批准后的新增及改造项目,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组织施工,工程费用根据项目性质和财务体系分别由学校或各学院(部门)负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安装计量表具后方可投入使用。

  2. 为保证用水、用电、用气安全,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私自改接、更换水表、电表、气表,擅自拆除计量设施铅封。对违规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3. 用水、用电、用气设施发生故障要及时报修。凡人为原因造成供水、供电、供气设施损坏的,责任单位或个人应赔偿经济损失。

  4. 施工用电、用气、用水必须保证安全,严防因为施工造成的生产、人身事故。因施工问题需要停电、停气、停水时,须由施工单位提前2个工作日到节能办书面申请,由节能办统一协调,严禁私自停电、停气、停水。

第五章  能源费用收缴

  1. 学校根据上海市相关政策,结合各用能单位的不同性质确定各单位使用能源的结算价格。

  2. 对各学院(部门)的能源消耗,学校实行二级表计量收费管理;对二级表以下的用户耗能,由学院(部门)负责管理。

    1. 学院(部门)能源使用定额根据上级节能主管部门节能文件要求,节能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

    2. 定额确定后,针对本年度新增设备,学院(部门)可于当年5月份、10月份向节能办提交新增设备用能额度申请,报节能办审批。

  1. 收费原则:

    1. 对学校公共部位的能源消耗,明确责任单位,制定详细使用规范并加强管理。

    2. 校内基本建设、独立核算单位、教职工宿舍、经营单位等消耗的能源,按其使用性质及相应规定价格实行全额收费。

    3. 对学生宿舍电力、自来水消耗,实行定额管理。自来水消耗定额为每人每月3吨(全年按9个月计),电力消耗定额为本科生每人每月5度,研究生、留学生每房间每月20度(全年按9个月计),超额自负。

    4. 学校根据各学院(部门)性质的不同,遵循“定额划拨、量化管理”的原则,核定各学院(部门)的年度用电用水定额指标超出学院(部门)水电定额指标部分由学院(部门)承担;结余部分留存学院(部门)下一年度使用。

    5. 对科研项目、产业项目能源消耗,学院(部门)等二级单位应对设备、设施及场所使用人按计量收费。

    6. 各类用户必须按期如数缴纳能源费。对不按规定交费的单位,逾期10日后将由校财务部门从该单位相应经费中扣缴。在校内无财务、工资关系的单位,由节能办通过收缴押金、及时结算等方式回收能源费。对拒不缴纳能源费的单位,可停止能源供应及相关协作关系。

第六章  附则

  1. 能源管理人员必须秉公办事,提供优质服务,自觉接受监督。对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者视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分。

  2. 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沪海洋后(20101号文件《上海海洋大学空调使用管理规定》中未涉事项均以本条例为准。此前颁布的校内能源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3. 本条例中未涉事项参照国家、地方的相关法规、政策执行。本条例由节能办负责解释。


附件:1.上海海洋大学特需使用空调申请表

2.《上海海洋大学能源管理条例》能源费用收缴流程图


附件1



上海海洋大学特需使用空调申请表

楼宇名称


房间号


房间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所属学院(部门)


 特需使用空调原因







申请人签名:          日期:           

申请使用时间段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二级学院(部门)意见







二级学院(部门)公章    领导签名:       日期:

校节能办意见





经办人签名:            领导签名:       日期:

备注

 申请注意事项:

  1. 需注明使用功能、房间面积、参与空调使用人数等要素。

  2. 按批准使用时段开闭空调。

  3. 二级学院(部门)领导审批并负责监管。

 根据《上海海洋大学空调使用管理规定》第二条制定本表,复印有效。

 联系电话:61900080



附件2



《上海海洋大学能源管理条例》能源费用收缴流程图







































































































































上海海洋大学办公室20179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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