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海洋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作者:李先仁     索取号:G1050104011-2018-0009     发布时间:2018-05-24     浏览次数:160 

沪海洋职成〔20181


关于印发《上海海洋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

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上海海洋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试行)》印发,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海洋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试行)

上海海洋大学

2018524

附件

上海海洋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

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确保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的规范和标准,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一条继续教育学院是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下称:分委会)的秘书单位,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的评定工作,并依据工作要求对学士学位申请者进行审核,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研究生院)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列入学校学位授予审批名单。

第二条评定条件

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推荐授予学士学位:

(一)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 完成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含教学实验及实践教学环节)的学习,成绩考核合格、并取得规定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的本科毕业生。

(三) 专业规定学业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及以上。

(四) 英语成绩达到当年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的申请学士学位英语水平最低线,或作为“社会考生”参加全国英语等级(3级)考试(简称PETS-3),并且笔试成绩合格(以上英语成绩从获得之日至学士学位申请日期止,四年有效)。

(五) 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达到良及以上。

第三条学位申报和评审程序

(一) 学位申报

1.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在毕业前两个月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申请表;

2.往届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最迟应于毕业后十个月内提交申请表(4月中旬、或11月中旬);

3.申请者需填报《上海海洋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申请表》,表格中“毕业鉴定”一栏,由任职单位人事部门或相关部门填写。

(二) 学位初审。继续教育学院依据评定条件和申请者提供材料进行资格审核,形成初审结果和建议名单。

(三) 学位审核。继续教育学院组织分委会对初审结果和建议名单进行审查和复核,并将审核结果和建议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

(四) 学位审批。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继续教育学院提交的评审结果和建议名单进行审议和批准。

(五) 学位授予。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对于已经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或有关单位在申请或审核过程中循私舞弊、弄虚作假等严重违反学校相关规定,均予以严肃处理,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对其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予以撤销,并收回已发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如有异议可在规定修业年限内提出复议申请一次。复议申请应由学生本人书面递交继续教育学院,并由继续教育学院转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六条学士学位证书遗失,一律不予补发,继续教育学院可出具学士学位证明。

第七条本细则由校长授权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并适用于2019级及以后本科专业学生,2018级学生可参照执行。

第八条本细则经校长办公会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若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细则为准。

上海海洋大学办公室                   20185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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