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洋大学关于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若干规定》和《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

作者:彭俞超     索取号:     发布时间:2018-07-02     浏览次数:110 

各学院、部门及广大师生:

基于国家及地方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校成果转化工作实际,前期已对我校成果转化的规定和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征询了相关学院及部门的意见,并在612日召开技术转移中心会议进行了讨论。625-29日,再次向各学院、职能部门征求意见。综合相关意见,我们对相关规定和管理办法又进行了进一步修订。

为更进一步听取各方意见,现将再次修订的成果转化规定和管理办法向各学院、部门及广大师生征求意见。请您将您的宝贵意见和建议于2018716日前反馈给kjc@shou.edu.cn

技术转移中心(科技处)

201872

附件:

上海海洋大学关于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若干规定

为贯彻和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高校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教技厅函〔2017139号)、《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76月实施)等文件精神,适应全球科技竞争和经济发展新趋势,立足国家战略推进科技创新发展,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通道,鼓励和促进我校教师进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现就我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设立转移转化机构、健全转移转化体制

()设立上海海洋大学技术转移中心(以下简称“技术转移中心”)和上海海洋大学技术转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技术转移公司”),技术转移中心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的制定、科技成果的管理以及产学研合作等工作;技术转移公司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企业化市场化运作以及综合性技术交易服务等工作。

()学校自主决定通过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并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规定,优先向中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技术供给。

学校有权依法以持有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确认股权和出资比例,依法指定相关单位持有并监管,并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等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者出资比例等事项明确约定,明晰产权。

()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学校,纳入学校预算,转让、许可的收入扣除相关税费、交易过程中评估鉴定、技术指导等直接费用后的净收入中,不低于70%用于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10%用于技术转移公司的运行,10%用于技术转移体系的发展,剩余部分由学校统筹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二、激励教师创新创业、完善双向流动机制

()为鼓励教师进行创新创业,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科技成果完成团队和转化团队,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科技成果完成团队和转化团队之间及内部的收益分配方式和数额,由团队自行协商确定。
2.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

3.学校正局级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4.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奖励和报酬支出,计入当年学校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学校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学校工资总额基数。

(五)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评估体系,建立根据科技成果转化特点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和考核评价制度。

()同意学校教师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学校批准同意,可以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创业,在原则上不超过3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离岗创业期间的有关政策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三、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环境、协调解决转移转化难点

()技术转移中心、技术转移公司要进一步完善技术转移转化的体系建设,加强专兼职的技术经纪人队伍的建设,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供知识产权申请与保护、预披露、营销推广、法律咨询、商务谈判、科技融资等专业化的服务。

()学校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情况列入二级学院年终目标责任制考评指标之一。学校将根据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情况等,对其科技成果转化绩效予以评价,对业绩突出的将给予奖励。

(九)对于特别重要和特殊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事项,经技术转移中心成员合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对于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本规定无法解决之问题,将依据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技术转移中心(科技处)进行解释,如有与上级部门的相关规定冲突之处,以上级部门法律法规为准。

  

上海海洋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促进我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根据《上海海洋大学关于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若干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纳入学校科技成果管理范畴。

  

第一条对上海海洋大学(以下简称学校)职务科技成果进行的转移转化活动适用本办法。

  

“职务科技成果”指学校工作人员为了完成本职工作或主要利用了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产生的智力成果,其持有权、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学校。学校承担外单位委托的技术合同或与外单位合作取得的科技成果,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归学校所有的,属于职务科技成果。

  

“职务发明人”是指职务科技成果的完成人或是完成科研成果课题组的主要负责人。“职务发明团队”是指职务科技成果的完成团队。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指针对学校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职务科技成果无形资产”是指由职务行为取得的科技成果形成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

  

“科技成果无形资产投资”是指学校和职务发明人以职务科技成果无形资产为资本,出资组建新的科技企业或向存续科技企业增资股权的行为。

  

第二条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归学校,未经学校授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转移转化活动;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依法享有相关署名权及知识产权,成果的财产权益由学校依据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条科技成果的处置形式

  

(一)科技成果转让。即学校所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以一定的价格一次性地将其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受让方的行为,是所有权的转让。

  

(二)科技成果许可使用。即学校许可受让方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的技术转让行为,所有权仍属于学校。

  

(三)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投资。即学校以职务科技成果无形资产为资本,经批准后出资组建新的科技企业或向存续科技企业增资的行为。

  

(四)科技成果转化的其他方式。

  

第四条科技成果的定价

  

拟转让、许可和作价入股的科技成果,由学校技术转移部门开展尽职调查进行价值判断、委托专家委员会或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科技成果进行价值评估,作为市场化交易定价的参考依据,再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交易价格。

  

第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处置操作流程

  

(一)成果转化团队(包括技术转移公司、职务发明人或团队、专兼职技术经纪人)向学院(部门)提交科技成果转化的申请,填写《上海海洋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申请表》,包括科技成果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拟采取的定价方式、拟受让方资质证明材料,并出具成果主要完成人对该成果转移转化的同意函或处置委托书以及团队内部收益分配方案。

  

(二)学院(部门)审核后提交技术转移中心(科技处)。

  

(三)技术转移中心(科技处)对提交的科技成果转化申请予以审核受理后,授权技术转移公司根据“第四条科技成果的定价”要求,确定科技成果的市场交易参考价格。

  

(四)技术转移中心授权技术转移公司参与职务发明人(团队)和受让方企业三方谈判洽谈。采取协议定价的,三方谈判后确定拟交易价格;采取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或拍卖定价的,根据挂牌、拍卖结果确定拟交易价格。

  

(五)拟采取协议定价转移转化的科技成果,需在学校网站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成果名称、成果简介、拟交易价格、异议处理程序等,公示期为15天。

  

(六)公示期间无异议,交易价格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许可,由技术转移中心审批;转让、作价入股和交易价格在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的许可,由技术转移中心审议后报校长公办会审定。

  

(七)上海海洋大学、职务发明人(团队)、受让方等三方签署相关协议,包括技术转让合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三方合作备忘录、学校与职务发明人(团队)转化及分配协议、有关股权奖励分配协议等。

  

(八)有科技成果转化所有权变更的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若作价投资的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九)转化结束,按协议分配奖励。

  

(十)科技成果处置文件归档备案。

  

第六条对进行转移转化的职务科技成果,可按下述标准或者另行约定对完成人(团队)或对转移转化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一)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职务科技成果,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净收入是指转让、许可的收入扣除相关税费、交易过程中评估鉴定、技术指导等直接费用后的余额。

  

(二)作价投资的职务科技成果,从该项科技成果所形成的股权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

  

(三)自行实施或与他人合作实施的职务科技成果,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可从开始盈利的年度起,连续5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产生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奖励期满后依据其他法律法规应当继续给予奖励或者报酬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内部的收益分配方式,由团队自行协商确定,分配方案提交所在学院、技术转移中心、人事处及财务处备案。

  

第八条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依据本办法获得的各项收益,应按照税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缴纳税收和相关费用。

  

第九条职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交易价格或作价投资金额可折算为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当年的科研工作量。

  

第十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的异议处置及相关责任:

  

(一)拟转化的科技成果的公示存在异议的,需在公示期内实名向技术转移中心提交异议书及有关证据;技术转移中心收到异议书等材料后,15天内将异议书副本送达被异议人;被异议人在收到异议书副本等材料后,15天内做出书面答复;技术转移中心就异议人和被异议人的材料进行合议,形成调查意见,并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审定结果由技术转移中心送达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二)泄露学校的技术秘密,擅自或变相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学校有权追缴其既得利益及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成果完成人(团队)过错引起纠纷产生的费用,应由成果完成人(团队)承担;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需由成果完成人(团队)赔偿并追缴其已得奖励。

  

(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各职能部门、学院要按照规定程序执行。在履行勤勉尽职义务,没有谋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发生变化产生的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学校技术转移中心。本办法相关内容如与上级文件冲突,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上海海洋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办法(暂行)》(沪海洋科〔20174号)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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