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洋大学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

作者:廖姗英     索取号:G1050107002-2018-0008     发布时间:2018-03-30     浏览次数:129 

上海海洋大学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2018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各学院和部门应建立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根据《上海市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意见(试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高等学校所属院系(部门)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的若干意见》以及《上海海洋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二级教代会是指本校以二级学院(部门)为单位组织召开的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条 二级教代会是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延伸,是二级学院(部门)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及校院务公开的主要渠道,是二级学院(部门)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形式。

第四条 二级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行使职权,开展工作,接受学校教代会及其工作机构校工会的指导和检查。应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规,围绕学校和学院(部门)的中心任务,正确处理国家、学校、本二级单位和教职工的关系,维护大局,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学校党委要把学院(部门)二级教代会制度建设作为考核各学院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将二级教代会的召开与否作为学院领导年终的考核内容。

第六条 学院(部门)同级党组织要重视二级教代会工作,要把二级教代会列入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学院(部门)党政联席会议应当全面听取二级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代表提案,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七条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八条 二级教代会在所在学院(部门)权限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并讨论本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工作报告、长远发展规划、学科与专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教代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报告和重要事项,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本学院(部门)教职工岗位任务书、年度聘任考核办法、分配方案、生活福利事项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有关的规章制度。对涉及到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在二级教代会中,采用无记名票决制的表决方式。

(三)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评议监督本学院(部门)领导干部,可一并提出建议与质询;

(四)按照学校党委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本单位领导干部人选;

(五)协助推进本学院(部门)的院务公开工作;督促并监督本学院(部门)年度重点工作的完成情况;

(六)督促并监督本学院(部门)行政执行教代会通过的议案;

(七)涉及教职工重大利益的议题时,学院(部门)党政联席会议必须请本学院(部门)工会主席、教代团团长参加讨论。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学院(部门)中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在编在岗教职工可以当选为二级教代会代表。中介机构的派遣人员代表可应邀列席会议。

第十条 代表应按民主程序由本学院(部门)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按单位组成代表小组。代表应具备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及奉献精神,办事公道,能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五年,到期改选,可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依照民主的程序撤销、撤免本学院(部门)的教职工代表,原选举单位可以补选。

(一)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或者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处理的教职工代表,原选举单位应撤销其代表资格;

(二)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或者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处理的教职工代表,原选举单位应撤销其代表资格;

(三)本人提出辞去代表职务,或在任期中因出国、外借、病假、事假等原因一年以上不能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教代会代表职责的代表,并经原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同意的,撤销其代表资格;

(四)教职工代表离职、退休或者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任期中死亡,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第十三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应接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若原选举单位半数以上教职工要求,可以根据民主程序撤换本单位代表。

第十四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应具广泛性和群众性,代表人数占部门教职工人数的20%-30%,不少于11人。教代会的教师代表比例不低于70%,高级职称代表比例应高于本部门高级职称教职工的比例,同时要兼顾青年教师代表和女教师代表。

第十五条 各学院(部门)校级教代会代表是二级教代会的当然代表。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拥有以下权利:

(一)在二级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按规定程序向二级教代会提出提案和议案;

(三)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程、议案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四)有权对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受到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三)积极参加本单位教代会的活动和贯彻教代会的决议;

(四)密切联系群众,认真听取和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做好群众工作;

第十八条根据需要,教代会可邀请部门领导、学科带头人和其他人员作为列席或特邀代表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九条 教职工总数在35人以上(含35人)的部门可参照学校教职工大会的形式,选举二级教代会代表,召开代表大会并行使二级教代会职权。教职工总数在35人以下的部门,以全体教职工大会的形式行使二级教代会职权。

第二十条 二级教代会可以设立主席团或成立由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和教代会代表组成的领导小组。主席团或领导小组成员应为正式代表,人数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确定。由主席团或领导小组负责筹备、主持召开本部门的教代会。

第二十一条二级教代会的届期同学校教代会届期,五年一届,一般先于学校教代会半年左右换届。二级教代会换届与部门工会换届同时进行。

第二十二条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向代表说明原因并征得多数代表的同意,部门工会应将不召开教代会的情况书面报告校工会。

第二十三条遇有重要事项,部门党政工协商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可提议提前召开大会或临时会议。

第二十四条对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部门领导和教职工应认真执行,非经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教代会工作和提案执行情况应向下次代表大会报告,并向全体教职工公布,接受监督。

第二十五条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是部门工会,在同级党组织和校工会的领导下,组织教代会代表的换届选举、征集提案并负责立案和督促、检查二级教代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部门工会应在教代会召开前两周,按规定填写《召开二级教代会报告表》并报校工会同意备案。教代会结束后填写《二级教代会情况报告表》向校工会报告会议情况,并将二级教代会相关材料(完整一套)交校工会统一归档保存。

第二十七条二级教代会可以与部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同时召开。二级工会负责审议本部门工会工作报告及其他有关议题。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八条学院(部门)二级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若遇重大事项需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的,可适时增加召开次数。每次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大会表决必须由应出席代表的半数以上赞成方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 行使职权的民主程序

(一)凡提交二级教代会审议决定的议案、方案、制度、办法等文件,均由学院(部门)行政部门起草。

(二)在二级教代会召开前两周,将草案初稿印发给二级教代会代表,由学院(部门)工会组织讨论,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文件起草部门根据二级教代会提出的修改建议,对草案加以补充和修正,形成正式草案。经二级教代会主席团或领导小组审议后,提交二级教代会讨论和表决。

(四)二级教代会对领导干部的有关意见由学院(部门)工会负责向有关方面转达,对工作的质疑质询,经二级教代会主席团或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同意后,可召开座谈会或听证会,由有关职能领导负责解答。

(五)二级教代会对行政领导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提出意见和建议。行政领导对二级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要求复议。双方应充分协商对话,当双方意见不能统一时,可向二级单位党组织、校党委和校工会报告,提请研究并予协调。

第三十条二级教代会的议题应紧密结合本单位中心工作和教职工普遍关注的问题,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党组织召集行政、工会负责人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会议的基本程序应符合教代会的规范和要求。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学校颁布实施,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生效后,原《上海海洋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上海海洋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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