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上海市2018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长三角科技联合攻关领域项目指南的通知

作者:彭俞超     索取号:G1050409000-2018-0012     发布时间:2018-01-01     浏览次数:229 

各学院:
  为推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根据《上海市科技创新“十三五”规划》,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特发布2018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长三角科技联合攻关领域项目指南。
一、征集范围
  合作地区:浙江省、江苏省、安徽省
  合作目标:聚焦区域民生保障、公共安全、生态治理等领域,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跨领域协同的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区域资源的融合与互补,并在长三角区域内形成示范应用,加快区域一体化建设以及综合服务能级提升,推进“长江经济带”战略的稳步实施。
  支持领域:
  1、长三角区域食品安全领域。开展食品安全快速、高通量检验检测等关键技术的研究和示范应用,实现食品快速检测数据的自动化传输、收集和分析,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专业化水平和时效性。
  2、长三角区域耕地生态保护领域。开展区域耕地生态质量检验检测、耕地地力保育、耕地环境改良等关键技术研究及应用,为长三角区域耕地生态环境一体化检测监管起到支撑和示范作用。
  3、长三角区域应急医疗卫生服务领域。针对长三角区域面临的重大传染病等应急医疗卫生协同合作需求,开展跨区域协作体系关键技术研究及区域示范应用,建立覆盖长三角区域的协作网络。
  4、长三角区域生物医药产业安全防控领域。针对生物医药产业中感染性物质和毒素等有害因子的风险防控需求,开展安全性等关键技术研究及区域示范应用,实现高风险特殊物品全流程溯源监管,促进和保护上海以及长三角地区的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打造跨区域防控安全屏障,保障国家公共安全。
  执行期限:2018331日至2020331日。
  经费额度: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250万元。
  二、申报要求
  1、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是注册在本市的独立法人单位,具有组织项目实施的相应能力。
  2、已作为项目责任人承担市科委科技计划在研项目2项及以上者,不得作为项目责任人申报。
  3、项目责任人应承诺所提交材料真实性,不含涉密内容;申报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4、申报项目若提出回避专家申请的,须在提交项目可行性方案等书面材料的同时,由申报单位出具公函提出回避专家名单与理由。每个项目申请回避专家人数不超过3人。
  5、申报项目须获得本市行业主管部门(机构)参与或支持(提供证明)。
  6、申报项目须由申报单位与浙江、江苏、安徽的合作单位共同合作开展,实现二省一市及以上区域的示范应用。
  7、项目申报单位与合作单位须于201711日至本指南网上截止日期间内就申报内容签订“四技合同”(以下四选一:《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或《技术咨询合同》),经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认定登记。
  8、申报项目须在网上申报截止之日前在合作单位所属地(浙江、江苏、安徽)科技厅完成项目备案(提供证明)。
  浙江:0571-8998657487055371
  江苏:025-8548587986637560
  安徽:0551-62657892
  9、申报项目如要设课题(子课题承担方须为在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须事先提交书面说明,并在《可行性方案》中写明任务分工。

  10、申报项目的书面材料,包括可行性方案、四技合同、相关证明等,须与网上提交材料相一致。在课题可行性方案封面右上角自行注明申报类别、领域。
  三、申报方式
  1、本指南公开发布。申请人通过“中国上海”门户网站(www.shanghai.gov.cn)进入“上海市财政科技投入信息管理平台”,网上填报项目可行性方案,并在线打印书面材料(非由申报系统在线打印的书面材料,或书面材料与网上填报材料不一致的,不予受理)。
  2
项目网上填报起始时间为2018199:00,截止时间为201812616:30。请各学院将汇总好的材料于201811811点前交至科技处621室。逾期送达的,不予受理。
  所有书面材料采用A4纸双面打印,一式一份,须签字盖章齐全。使用普通纸质材料作封面,不采用胶圈、文件夹等带有突出棱边的装订方式。  
3、网上填报备注:

  (1)登陆“中国上海”网站(www.shanghai.gov.cn);
  (2)网上政务大厅—审批事项—点击“
上海市财政科技投入信息管理平台”图片链接进入申报页面:
  -【账户注册】转入注册页面进行个人用户注册。
  -【初次填写】使用申报账号登录系统,转入申报指南页面,点击相应的指南专题后开始申报项目;
  -【继续填写】登录已注册申报账号、密码后继续该项目的填报。
  (3)有关操作可参阅在线帮助。
  四、其它说明
  本指南经评审立项的项目承担单位,须在项目验收时一并提交《科技报告》和《科技报告收录证书》。
  五、咨询电话
  服务热线:8008205114(座机)、4008205114(手机)
  学校科技处:61900066
  技术支持:62129099-2257  

科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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