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海洋大学大额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张虹     索取号:G1050104009-2017-0046     发布时间:2016-12-31     浏览次数:255 


上 海 海 洋 大 学 文 件




沪海洋财〔201639


关于印发《上海海洋大学大额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现印发《上海海洋大学大额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海洋大学大额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海洋大学

                                          20161230









附件


上海海洋大学大额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保证学校资金安全,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公办高校总会计师管理办法(试行)〉相关配套制度的通知》(沪教委财〔201614)、《上海海洋大学党委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沪海洋委纪〔201011)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大额资金,是指开展经济活动,支付经费达到规定限额的货币资金。规定限额为:单支出金额在30元(含)以上的资金。资金来源包括部门预算经费、中央和市级专项经费、科研经费、其他经费。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校办产业除外)。

第三条  大额资金支付按照“预算控制、支付申请、授权审批、统一支付的原则

  大额资金使用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经费管理使用规定执行,使用单位提出大额资金支付申请前,必须确保所需经费已经落实。

第二章  大额资金审批程序

  学校所有经费的大额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必须原始单据齐全经项目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单笔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分管项目的职能单位会签,财务处会签,分管项目经费校领导审批;

(二)单笔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依次由分管项目的职能单位会签,财务处会签,分管项目经费校领导审批,总会计师审批;

(三)单笔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依次由分管项目的职能单位会签,财务处会签,分管项目经费校领导审批,总会计师审批校长审批。

第六条  经费预算调整审批权限,由所在单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单位内部项目预算之间调整,调整额度在10万元(不含)以内的,所在单位提出书面调整计划,分管业务的职能单位审核,财务处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二)本单位内部项目预算之间调整,调整额度在10万元(含)至30万元(不含)的,所在单位提出书面调整计划,分管业务的职能单位审核,财务处审核,分管领导审批,总会计师审批,校长审批后执行。

(三)本单位内部项目预算之间调整,调整额度在30万元(含)以上的,所在单位提出调整计划,分管业务的职能单位审核,财务处审核,分管领导审批,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重大项目报党委常委会审定。

以上预算调整按照管理权限如需上级主管部门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上海海洋大学大额资金支付规定执行。

第七条  年度预算批准后,各单位预算调整原则上在本单位已批复的预算范围内进行调整。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经本单位班子讨论通过,确需追加预算经费的项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追加经费额度在10万元(不含)以内的,所在单位提出追加预算经费申请,分管业务的职能单位审核,财务处审核,分管领导审批,总会计师审批,报校长批准后执行。

(二)追加经费额度在10万元(含)至30万元(不含)的,所在单位提出追加预算经费申请,分管业务的职能单位审核,财务处审核,分管领导审批,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三)追加经费额度在30万元(含)以上的,所在单位提出追加预算经费申请,分管业务的职能单位审核,财务处审核,分管领导审批,报校党委常委会批准后执行。

以上预算调整按照管理权限如需上级主管部门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上海海洋大学大额资金支付规定执行。

第三章  大额资金支付管理

第八条  大额资金业务的审批人应严格按照经费使用管理规定履行审批职责,对不符合规定的大额资金使用申请,审批人应拒绝审批。

第九条  需校领导审批的大额货币资金,各单位应提前5个工作日填《大额资金支付申请表》报财务处,由财务处统一提交校领导审批。

第十条  财务处对大额资金支付申请的经费预算进行审核。对于没有落实经费预算的申请,财务处不予受理

十一条  审批手续完成后财务处审核人员对大额资金支付申请进行支付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大额资金支付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的规范性,手续及相关单证的合法、合规、完整性,金额的准确性,支付方式的合理性等。审核完全无误后按程序办理支付手续。如有任何问题,则应拒绝支付。

第十二条  特别规定

(一)以下事项,按照《总会计师条例》,由总会计师签字后执行。

1.向境外汇出资金;

2.资产处置;

3.利用学校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事项;

4.应缴财政专户资金结算汇缴;

5.学校银行账户间的资金调度(包括大额定期存单)

(二)以下事项经费支出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财务处审核,无需填报大额资金申请表。

1.按银行核定额提取和支用的备用金;

2.按月发放或临时补发、增发的职工工资及津补贴、依法缴纳的各类社会保险、公积金、职业年金

3.学生例行发放的生活补贴、困难补助、助学贷款、奖助学金;

4.扣代缴、代收代支款项上缴各类税金等

5.电、费用支付

6.经过招投标,已签订合同的物业管理费;

7.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支付按照基建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711起执行,原《上海海洋大学大额资金管理办法》(沪海洋财〔201021号)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上海海洋大学大额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表

         2.上海海洋大学预算调整审批表

         3.上海海洋大学追加预算审批表


上海海洋大学大额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表

支付编号:(财务处负责填写)(年++编号)

申请单位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

项目名称

项目

负责人

项目编号

经办人

项目总预算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联系方式

分管职能单位

分管校领导

资金用途

该项支出是否已列入预算:□是;     □否

对方收款单位信息

付款金额

大写:                          小写:¥

单位名称

单位账号

开户银行

支付方式

支票;□转账

第一次付款;□第二次付款;□第三次付款;□尾款

项目申请单位意见

分管职能单位审核意见

财务处

审核意见

分管校领导审批意见

总会计师

审批意见

校长

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字:



日期:





处长签字:



日期:





处长签字:



日期:





签字:



日期:





签字:



日期:





签字:



日期:

附注:

1. 本表大额货币资金是指国内付款,以及支付国外款项按当日汇率结算单笔付款,金额大于30万元(含)的支付事项。

2. 单笔支出30万元(含)至50万元(不含),分管校领导审批。单笔支出大于50万元(含)至100万元(不含),总会计师审批。单笔支出100万元(含)以上,校长审批。

3. 大额资金支付时,需提供合同、协议复印件作为付款依据。

4.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交财务处记账,一份单位留存。

5. 为确保大额资金及时支付,本表需提前5个工作日报财务处。

6. 项目负责人对本次大额资金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上海海洋大学预算调整审批表

申请单位

预算调整属性

本单位内项目预算调整□;单位之间项目预算调整□

申请调减项目名称

申请调减项目编号

申请调整内容

申请调整金额

大写:                          小写:¥

申请预算调整理由

申请单位

负责人意见



签名:               日期:

业务分管单位

负责人意见



签名:               日期:

财务处

负责人意见



签名:               日期:

分管校领导

审批意见



签名:               日期:

预算调整金额大于10万元()-30万元(不含),需办理以下审批手续

总会计师

审批意见



签名:               日期:

校长

审批意见



签名:               日期:

30万元()以上需提交校长办公会批准,重大调整提交党委常委会批准。

经办人:                      联系电话:                   日期:

上海海洋大学追加预算审批表

申请单位

申请追加项目

申请追加预算金额

大写:                          小写:¥

申请追加预算理由

10万元以下追加预算项目需通过以下审批手续

申请单位

负责人意见



签名:               日期:

业务分管单位

负责人意见



签名:               日期:

财务处

负责人意见



签名:               日期:

分管业务校领导

审批意见



签名:               日期:

总会计师

审批意见



签名:               日期:

校长

审批意见



签名:               日期:

追加额度在10万元()-30万元(不含),分管业务领导审批同意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追加额度在30万元()以上的,分管业务领导审批同意后,提交党委常委会批准后执行。

经办人:                      联系电话:                   日期:





上海海洋大学办公室                 201612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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