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海 海 洋 大 学 文 件
沪海洋财〔2016〕39号
关于印发《上海海洋大学大额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现印发《上海海洋大学大额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海洋大学大额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海洋大学
2016年12月30日
附件
上海海洋大学大额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保证学校资金安全,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公办高校总会计师管理办法(试行)〉相关配套制度的通知》(沪教委财〔2016〕14号)、《上海海洋大学党委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沪海洋委纪〔2010〕11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大额资金,是指开展经济活动,支付经费达到规定限额的货币资金。规定限额为:单笔支出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的资金。资金来源包括部门预算经费、中央和市级专项经费、科研经费、其他经费。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校办产业除外)。
第三条 大额资金支付按照“预算控制、支付申请、授权审批、统一支付”的原则。
第四条 大额资金使用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经费管理使用规定执行,使用单位提出大额资金支付申请前,必须确保所需经费已经落实。
第二章 大额资金审批程序
第五条 学校所有经费的大额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必须原始单据齐全,经项目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单笔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分管项目的职能单位会签,财务处会签,分管项目经费校领导审批;
(二)单笔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依次由分管项目的职能单位会签,财务处会签,分管项目经费校领导审批,总会计师审批;
(三)单笔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依次由分管项目的职能单位会签,财务处会签,分管项目经费校领导审批,总会计师审批,校长审批。
第六条 经费预算调整审批权限,由所在单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单位内部项目预算之间调整,调整额度在10万元(不含)以内的,所在单位提出书面调整计划,分管业务的职能单位审核,财务处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二)本单位内部项目预算之间调整,调整额度在10万元(含)至30万元(不含)的,所在单位提出书面调整计划,分管业务的职能单位审核,财务处审核,分管领导审批,总会计师审批,校长审批后执行。
(三)本单位内部项目预算之间调整,调整额度在30万元(含)以上的,所在单位提出调整计划,分管业务的职能单位审核,财务处审核,分管领导审批,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重大项目报党委常委会审定。
以上预算调整按照管理权限如需上级主管部门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上海海洋大学大额资金支付规定执行。
第七条 年度预算批准后,各单位预算调整原则上在本单位已批复的预算范围内进行调整。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经本单位班子讨论通过,确需追加预算经费的项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追加经费额度在10万元(不含)以内的,所在单位提出追加预算经费申请,分管业务的职能单位审核,财务处审核,分管领导审批,总会计师审批,报校长批准后执行。
(二)追加经费额度在10万元(含)至30万元(不含)的,所在单位提出追加预算经费申请,分管业务的职能单位审核,财务处审核,分管领导审批,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三)追加经费额度在30万元(含)以上的,所在单位提出追加预算经费申请,分管业务的职能单位审核,财务处审核,分管领导审批,报校党委常委会批准后执行。
以上预算调整按照管理权限如需上级主管部门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上海海洋大学大额资金支付规定执行。
第三章 大额资金支付管理
第八条 大额资金业务的审批人应严格按照经费使用管理规定履行审批职责,对不符合规定的大额资金使用申请,审批人应拒绝审批。
第九条 需校领导审批的大额货币资金,各单位应提前5个工作日填写《大额资金支付申请表》报财务处,由财务处统一提交校领导审批。
第十条 财务处对大额资金支付申请的经费预算进行审核。对于没有落实经费预算的申请,财务处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审批手续完成后,财务处审核人员对大额资金支付申请进行支付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大额资金支付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的规范性,手续及相关单证的合法、合规、完整性,金额的准确性,支付方式的合理性等。审核完全无误后按程序办理支付手续。如有任何问题,则应拒绝支付。
第十二条 特别规定
(一)以下事项,按照《总会计师条例》,由总会计师签字后执行。
1.向境外汇出资金;
2.资产处置;
3.利用学校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事项;
4.应缴财政专户资金结算汇缴;
5.学校银行账户间的资金调度(包括大额定期存单)。
(二)以下事项经费支出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财务处审核,无需填报大额资金申请表。
1.按银行核定额提取和支用的备用金;
2.按月发放或临时补发、增发的职工工资及津补贴、依法缴纳的各类社会保险、公积金、职业年金;
3.学生例行发放的生活补贴、困难补助、助学贷款、奖助学金;
4.代扣代缴、代收代支款项,上缴各类税金等;
5.水、电、气的费用支付;
6.经过招投标,已签订合同的物业管理费;
7.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支付按照基建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原《上海海洋大学大额资金管理办法》(沪海洋财〔2010〕21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上海海洋大学大额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表
2.上海海洋大学预算调整审批表
3.上海海洋大学追加预算审批表
上海海洋大学大额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表
支付编号:(财务处负责填写)(年+月+编号)
申请单位基本信息 | 单位名称 | ||||||||
项目名称 | 项目 负责人 | ||||||||
项目编号 | 经办人 | ||||||||
项目总预算 | |||||||||
申请日期 | 年 月 日 | 联系方式 | |||||||
分管职能单位 | 分管校领导 | ||||||||
资金用途 | |||||||||
该项支出是否已列入预算:□是; □否 | |||||||||
对方收款单位信息 | 付款金额 | 大写: 小写:¥ | |||||||
单位名称 | |||||||||
单位账号 | |||||||||
开户银行 | |||||||||
支付方式 | □支票;□转账 □第一次付款;□第二次付款;□第三次付款;□尾款 | ||||||||
项目申请单位意见 | 分管职能单位审核意见 | 财务处 审核意见 | 分管校领导审批意见 | 总会计师 审批意见 | 校长 审批意见 | ||||
负责人签字: 日期: | 处长签字: 日期: | 处长签字: 日期: | 签字: 日期: | 签字: 日期: | 签字: 日期: |
附注:
1. 本表大额货币资金是指国内付款,以及支付国外款项按当日汇率结算单笔付款,金额大于30万元(含)的支付事项。
2. 单笔支出30万元(含)至50万元(不含),分管校领导审批。单笔支出大于50万元(含)至100万元(不含),总会计师审批。单笔支出100万元(含)以上,校长审批。
3. 大额资金支付时,需提供合同、协议复印件作为付款依据。
4.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交财务处记账,一份单位留存。
5. 为确保大额资金及时支付,本表需提前5个工作日报财务处。
6. 项目负责人对本次大额资金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上海海洋大学预算调整审批表
申请单位 | |||
预算调整属性 | 本单位内项目预算调整□;单位之间项目预算调整□ | ||
申请调减项目名称 | 申请调减项目编号 | ||
申请调整内容 | |||
申请调整金额 | 大写: 小写:¥ | ||
申请预算调整理由 | |||
申请单位 负责人意见 | 签名: 日期: | ||
业务分管单位 负责人意见 | 签名: 日期: | ||
财务处 负责人意见 | 签名: 日期: | ||
分管校领导 审批意见 | 签名: 日期: | ||
预算调整金额大于10万元(含)-30万元(不含),需办理以下审批手续 | |||
总会计师 审批意见 | 签名: 日期: | ||
校长 审批意见 | 签名: 日期: | ||
30万元(含)以上需提交校长办公会批准,重大调整提交党委常委会批准。 |
经办人: 联系电话: 日期:
上海海洋大学追加预算审批表
申请单位 | |
申请追加项目 | |
申请追加预算金额 | 大写: 小写:¥ |
申请追加预算理由 | |
10万元以下追加预算项目需通过以下审批手续 | |
申请单位 负责人意见 | 签名: 日期: |
业务分管单位 负责人意见 | 签名: 日期: |
财务处 负责人意见 | 签名: 日期: |
分管业务校领导 审批意见 | 签名: 日期: |
总会计师 审批意见 | 签名: 日期: |
校长 审批意见 | 签名: 日期: |
追加额度在10万元(含)-30万元(不含)的,分管业务领导审批同意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 |
追加额度在30万元(含)以上的,分管业务领导审批同意后,提交党委常委会批准后执行。 |
经办人: 联系电话: 日期:
上海海洋大学办公室 2016年12月3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