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海洋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作者:彭俞超     索取号:G1050407000-2017-0004     发布时间:2017-06-02     浏览次数:283 

上 海 海 洋 大 学 文 件

沪海洋科〔20174


关于印发《上海海洋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上海海洋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办法(暂行)》印发,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海洋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办法(暂行)

上海海洋大学

2017425

附件

上海海洋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促进我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根据《上海海洋大学关于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特制定本办法(暂行),纳入学校科技成果管理范畴。

第一条对上海海洋大学(以下简称学校)职务科技成果进行的转移转化活动适用本办法。

“职务科技成果”指学校工作人员为了完成本职工作或主要利用了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产生的智力成果,其持有权、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学校。

“职务发明人”是指职务科技成果的完成人或是完成科研成果课题组的主要负责人。 “职务发明团队”是指职务科技成果的完成团队。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指针对学校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职务科技成果无形资产”是指由职务行为取得的科技成果形成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

“科技成果无形资产投资”是指学校和职务发明人以职务科技成果无形资产为资本,出资组建新的科技企业或向存续科技企业增资股权的行为。

第二条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归学校,未经学校授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转移转化活动;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依法享有相关署名权及知识产权,成果的财产权益由学校依据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条科技成果的处置形式

(一)科技成果转让。即学校所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以一定的价格一次性地将其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受让方的行为,是所有权的转让。

(二)科技成果许可使用。即学校许可受让方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的技术转让行为,所有权仍属于学校。

(三)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投资。即学校以职务科技成果无形资产为资本,经批准后投资组建新的企业或向存续企业增资的行为。

(四)科技成果转化的其他方式。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处置操作流程

(一)职务发明人(团队)或有需求的企业提交《上海海洋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申请表》。

(二)技术转移中心(科技处)对提交的科技成果转化申请予以审核受理。

(三)技术转移公司参与职务发明人(团队)和受让方企业三方谈判洽谈。

(四)三方商议拟定相关协议,包括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授权书、职务发明人(团队)项目转化处置委托书、转让技术合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三方合作备忘录、学校与职务发明人(团队)转化及分配协议等。

(五)确定交易价格

科技成果的交易价格遵从市场定价原则,可选择第三方估价、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等方式的无形资产交易价格。

交易价格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下的,由技术转移中心(科技处)审批;交易价格在人民币30万元及以上的,由技术转移中心报学校审批。

(六)科技成果处置结果必须在校园网公示,内容包括拟转化处置的科技成果名称、职务发明人(团队)、交易价格、异议处理程序等。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七)公示无异议后,技术转移公司、职务发明人(团队)与受让方签订相关协议。

(八)有科技成果转化所有权变更的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若作价投资的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九)转化结束,按协议分配奖励。

(十)科技成果处置文件归档备案。

第五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主要用于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和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的奖励,或统筹用于创新创业、知识产权管理及相关技术转移工作。

第六条对进行转移转化的职务科技成果,可按下述标准或者另行约定对完成人(团队)或对转移转化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一)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职务科技成果,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

净收入是指转让、许可的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单位维护该科技成果的费用以及交易过程中评估、鉴定等直接费用后的余额。

(二)作价投资的职务科技成果,从该项科技成果所形成的股权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

(三)自行实施或与他人合作实施的职务科技成果,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可从开始盈利的年度起,连续5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产生的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

第七条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内部的收益分配方式,由团队自行协商确定,分配方案提交所在学院、技术转移中心及技术转移公司备案。

第八条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依据本办法获得的各项收益,应按照税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缴纳税收和相关费用。

第九条职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交易价格或作价投资金额可折算为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当年的科研工作量。

第十条本办法(暂行)的解释权属学校技术转移中心,试行1年。

上海海洋大学技术成果转化处置操作流程


上海海洋大学办公室20175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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