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洋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硕士学位的工作细则

作者:操艮萍     索取号:G1050802000-2016-0001     发布时间:2015-10-15     浏览次数:220 

上海海洋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硕士学位的工作细则

(经上海水产大学第三届学位评定委员会1999711日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经上海海洋大学第六届学位评定委员会2012312日第八次会议审议修订)

199999日  沪水大研[1999]12号,200610月《研究生工作手册》修订,2012411日,沪海洋研〔20124号)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多渠道促进我国高层次人才的成长,进一步提高教学和科技队伍的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199854号文件精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办(1999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都可以按照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

第三条  我校已授予过硕士毕业研究生学位的学科、专业,凡经上级主管理部门批准备案的学科、专业,均可开展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

第四条  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硕士学位工作必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认真做好资格审查、同等学力水平认定和学位授予等工作。

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五条  资格审查

(一)申请人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或虽无学士学位但已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所申请学科的硕士学位授予标准。申请人已获得的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为国(境)外学位的,其所获的国(境)外学位需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近年来,至少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一篇学术论文,或已取得可证明其业务水平和科研能力的其他成果。

(二)具备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可在每年3月或9月向我校研究生部提出学位资格审查的申请,同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 学士学位证书;

  2. 最后学历证明;

3、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同时缴纳报名费,并领取《上海海洋大学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报名登记表》。

(三)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在申请人提出资格审查后的一个月内,向我校返回《上海海洋大学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报名登记表》,并提供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传递)。   

    (四)我校研究生部在收齐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后,二个月内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者,研究生部将以书面形式予以通知,并按本细则第六条要求对申请人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五)申请通过资格审查的起始时间以通知书签发日期为准。

第六条  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包括本职岗位所做出的成绩认定、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三个方面。

(一)对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业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由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申请人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组织专家综合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后做出结论。

(二)对申请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必须通过学校组织的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申请硕士学位的最长申请年限为六年,同时必须在五年之内通过所申请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必修环节的学习并且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同时,通过国家组织的外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的统一考试,且成绩合格。五年内未通过课程考试、必修环节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1. 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试、必修环节

申请人可通过在我校旁听进修研究生课程或直接参加研究生课程考试,完成必修环节,获得应修的学分。课程考试必须与我校研究生同堂同卷考试。课程考试不合格,必须参加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给予一次重修机会。

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次申请无效:

1)有2门或2门以上学位课经补考后仍不合格者;

21门学位课经重修考核后仍不合格者;

3)某一必修环节累计两次不及格;

42个及以上必修环节不及格。

2、国家组织的考试

  1. 申请人必须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2. 申请人必须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3)申请人参加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必须严格遵照上海市学位委员会的规定。对于未经许可擅自在上海市以外地区参加的所有考试和在通过资格审查之日前提前参加考试,其考试成绩均不予认可。

    申请人的学习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缴付。

(三)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考试后的一年内提出学位论文。申请人开始撰写学位论文前,应先向我校研究生部提出学位论文指导申请,由研究生部安排导师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工作进行必要的指导。学位论文的工作时间不能少于一年。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否则本次申请无效。

  1. 学位论文要求

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必须符合我校研究生培养方案中学位论文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申请人整理出来的学位论文内容必须是其近三年来的工作成果)。

论文用中文撰写,论文要有中文和外文摘要,学位论文格式要求参照《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规范》。

2、学位论文评阅

   (1)由研究生部聘请三名相同或相近专业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专家)对其论文进行评阅。所聘请的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专家,其中至少有一位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作为其论文评阅人。

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二个月以前,由研究生部指派专人送交论文评阅人。

论文在送交评阅时,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2)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对论文的修改要求。评阅人中有1人以上认为申请人的硕士学位论文未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要求时,需补聘1 名评阅人,通过后方可参加答辩,如有2名评阅人认为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未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要求时,不能组织答辩,本次申请无效。

3)学位论文答辩前,申请人必须通过学校规定的学位论文预答辩,并按照上海市学位委员会的有关文件要求参加上海市的学位论文“双盲”抽检。

3、学位论文答辩

    (1)论文答辩委员会由副教授及以上专家3-5人组成,其中半数以上为硕导、且至少有1人是我校和申请人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被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应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审查同意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由研究生部备案。

论文答辩前一周,由研究生部指定的各学院秘书将答辩者的学位论文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2)论文答辩时,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学位做出决议。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并有详细的记录。

3)论文答辩未通过者,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七条  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八条  凡本次申请无效者,其申请所有材料(包括课程成绩)全部无效,若再次提出申请时,必须从资格审查开始。

第九条  申请人不得在向我校申请学位的同时,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如发现此种情况,我校将不予接受或不授予学位。

组织管理

第十条  研究生部配备专职人员处理日常工作。研究生部负责组织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核、课程考试、全国水平考试的报名、论文评阅、论文答辩等工作。

第十一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所需开支的经费,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支付或本人自理。申请人为申请学位所开支的食宿费及往返旅途费均由本人自理。

第十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在通过资格认定后,为准备参加学位课程考试或论文答辩,可享有不超过两个月的假期。

第十三条  学位申请者可来我校完成学位论文,也可在原单位完成学位论文,在原单位(除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所属各研究单位外)完成学位论文者,必须来校参加为期不少于三个月的与论文研究有关的科学研究工作,同时应报告其论文工作情况并接受质疑,必要时,我校派专人到申请者所在单位进行实地考查。

第十四条  我校研究生部设专人负责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的档案管理工作。获得学位的申请人的全部材料保留五年,以备检查和评估。

第十五条  学校向同等学力人员颁发学位证书和向有关单位送交学位论文,均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学位证书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学位办(199927号文件中的规定单独编号。

第十六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并获得硕士学位,不涉及学历。

第十七条  我校不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对授予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工作和质量进行自我评估。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199873日颁发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制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凡以前规定中与本细则相悖的规定,按学位(199854号文件精神均告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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