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上海海洋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陈健     索取号:G1051705000-2016-0004     发布时间:2016-07-12     浏览次数:255 

各学院、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进入校园的车辆和人员管理,维护校园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并配合校门出入口管理系统和机动车进校牌照识别系统的使用,特修订《上海海洋大学校内机动车、非机动车管理办法》(沪海洋保〔2010〕6号),拟施行《上海海洋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请按照执行。

  

上 海 海 洋 大 学 文 件

  

  

  

  

沪海洋保〔20141

关于修订

《上海海洋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进入校园的车辆和人员管理,维护校园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并配合校门出入口管理系统和机动车进校牌照识别系统的使用,特修订《上海海洋大学校内机动车、非机动车管理办法》(沪海洋保〔20106号),拟施行《上海海洋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海洋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上海海洋大学

20141027

  

上海海洋大学办公室20141030日印发

校对:张登沥(共印4份)

附件

上海海洋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秩序,预防与减少交通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 、总 则

第一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按章依法管理原则。

第二条凡是进入上海海洋大学校园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保卫处负责监督、检查校园交通和本办法的实施情况。

第四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人员,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同时纳入目标责任制治安与综合治理工作项目考核。

二、校园道路管理

第五条 禁止在校园道路上随意停车、堆放物品或有其他妨碍校园道路安全与畅通的行为。

第六条 在校园道路上举办活动,必须征得有关部门批准并报保卫处备案后方可举行。

第七条 施工单位确因工程需要必须在校园道路施工的,需提前报保卫处备案并做好相应防护措施和设置相应的告示牌、警示牌,施工任务结束应及时修复路面,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第八条 学校各部门应当对本部门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加强交通安全教育。

三、机动车辆管理

第九条 机动车进出校园管理

1.《上海海洋大学机动车进校证》的申领。校内师生员工需向保卫处提交《上海海洋大学机动车进校证申请表》、申请人本人《校园一卡通》、《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原则上需是申请人本人的;如是配偶、直系亲属的,须出具相应证明,如:《结婚证》、《户口本》,其余关系不予办理)复印件;校内各学院(部门)外聘人员须提交上述申请资料和聘用学院(部门)证明,经保卫处审核后方可办理,合作单位、施工单位、经营单位工作人员须提交上述申请材料和合作、施工、经营合同复印件,经保卫处审核后方可办理。

2.学校教职工原则上只能申请办理一张上海海洋大学机动车进校证

3.持有上海海洋大学机动车进校证的车辆可直接进出校园。

4.执行公务的特种车辆和由学校邀请来校的贵宾、客人所乘车辆,提前申报或现场确认准予通行。

5.临时来校联系工作或会客的车辆从一号门或三号门进出、货运车一律从三号门进出;必须主动接受门卫检查,经同意后凭机动车行驶证换取上海海洋大学机动车临时进校证进校。工作完毕后凭机动车临时进校证换回机动车行驶证离校。

6.六号门仅允许有上海海洋大学机动车进校证车辆通行。四号门禁止机动车通行。

7.集体来校活动车辆,须提前通知保卫处具体协调。

第十条 出租车原则上不得进入校园,特殊情况(接送老弱病残者、搬运重物、恶劣天气等)经门卫同意后可凭行驶证换取临时进校证后准予进校。

第十一条 非法改装车、无证、无牌和未进行年检的机动车(含摩托车),不准进入校园。校园道路严禁学驾机动车或无证驾车、酒后驾车、飚车、试刹车。

第十二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须限速行驶,出入校门口限速5公里/小时,校园内所有道路限速20公里/小时,学生生活区路段,行人密集、减速避让。

第十三条 在校园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驾驶员,应自觉遵守校园道路安全管理规定和各类交通标志、标线。教学区严禁机动车驶入;经过教学区域附近路段,严禁鸣笛;学生上、下课高峰时遇行人主动停车避让。

第十四条 驾驶车辆通过十字交叉路口、弯道、减速带,应谨慎驾驶、减速慢行,主动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夜间行车须开启夜行灯。

第十五条 门卫有权对所有进出校园的机动车辆进行检查,凡携带大件物品出校车辆,须由学院(部门)开具有效物品出门单,物品出门单应由所在单位盖章或签字,经门卫检查后给予放行。

第十六条 驾驶人员违反本办法引发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四、非机动车辆、行人通行

第十七条 本校师生员工非机动车进、出校门时,应下车推行,刷校园卡进出校园,外来非机动车辆应主动接受门卫检查,经门卫同意后方可进入校园。

第十八条 牌、证不全和送外卖的助动车、电瓶车,禁止进入校园。

第十九条 校园内行人应走人行道,无人行道的道路靠右侧路边通行,穿越道路或路口,应确认安全后再通行。

第二十条 骑自行车或驾驶助动车、电动车,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学校各项安全管理规定,严禁在校园道路违章带人或双手脱把骑车。

第二十一条 校园道路上禁止滑轮滑和滑板;禁止边骑车边打手机或骑快车、相互追逐、急转猛拐等有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五、停 放

第二十一条 交通主干线、各交通路口禁止停放各种机动车。

第二十二条 所有进校车辆请自觉遵守校内交通管理规定,服从指挥,在停车线内或不影响交通的位置有序停放。

第二十三条 非机动车停放在车棚内。无车棚区域,按指定地点或不妨碍行人通过的便道上,有序停放。

第二十四条 学校班车应在指定地点停车和上下客,其他路段禁止停车上下客。

第二十五条 非本校师生员工车辆和公务车辆,禁止在校园泊车过夜。因特殊原因确需在校内停车过夜,须经保卫处同意,并在门卫办理登记手续,按指定的停车场所停放车辆。

六、交通事故处置

第二十六条 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时,当事人或现场目击人员应及时通知保卫处(61900110)并拨打“110”报警和保护事故现场,等待公安民警到达。

第二十七条 接到校内交通事故报警,校保卫部门应立即赶赴现场,维护现场秩序,配合公安机关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七、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沪海洋保〔20106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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