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海洋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稿)的通知

作者:彭俞超     索取号:G1050407000-2016-0002     发布时间:2015-10-28     浏览次数:352 

上海海洋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稿)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国办发[1999]29号), 规范学校科技成果的转化、转让和产业化管理工作,理顺我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各种关系,充分调动各单位和广大教职工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科技创新,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科技成果系指教职工承担国家、地方、企业项目或利用学校物质技术、人力及其它条件所完成的职务技术成果和职务发明,其持有权、使用权、转让权属于上海海洋大学。非职务研究开发成果必须有完成人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并经科技管理部门确认后,方能予以承认。合作研究项目,以合同规定为准。

第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各院(系)、研究机构等单位和科技人员在资产经营公司管理框架内有组织、规范化地开展技术转让、项目合作、技术成果作价入股、技术总承包等多种形式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鼓励教师和科研人员利用业余时间到企业兼职从事研究开发和技术成果转化工作,并允许收取兼职费用或个人以自有资金投资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第四条 各院(系)应将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纳入院(系)的发展规划并有专人负责。学校将此项工作列为院(系)的重要考核指标。为了充分发挥我校在本学科领域具备的技术优势,紧密与市场需求结合,进行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及技术服务,提高为社会、经济服务的能力,学校鼓励由成果持有人牵头创办学科型公司。

第五条 鼓励在读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进行科技创业。学校招生与就业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处等有关部门要为学生创业提供必要的支持。支持研究生和大学生兼职或休学创业,休学创业的学生经所在学院和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可办理休学和保留学籍手续,创业期间可申请选修学分,修满学分准予毕业。大学生、研究生休学创业一般不超过2年,休学期间学生的相关待遇由所在企业承担。资产经营公司为学生创业提供相关的政策咨询等服务。

第六条 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

(四)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 学校对科技成果转化、转让和产业化实行统一管理。学校科技处是学校科技成果的申报登记和认定机构。资产经营公司是唯一代表学校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转让和产业化的单位。属学校所有的科技成果、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经科技处认定后,学校统一划转到资产经营公司,由资产经营公司进行管理、转化和产业化等投资经营活动。

第八条 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全校对外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合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对外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合同,也不得阻碍学校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九条 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形式由需求单位和资产经营公司或成果持有人(课题组)共同商定。
第十条 成果持有人(课题组)不得将职务技术成果及其技术资料据为己有。经校资产经营公司同意,成果完成人(课题组)也可自行转化,但应当与学校签订协议,依法保证学校应该享有的权益。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以转让、合作开发、出资入股等方式进行转化,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科技成果的价值进行评估。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对外合作涉及国家权益和秘密的,应依法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时,对成果完成人(或课题组)奖励股份的,统一由校资产经营公司代表持有。在股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问题处理时,持股人必须与学校协调一致,且未经学校同意,不得单独转让该股份。

第三章实施程序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实施转化的程序

(一)科技处及时整理成果材料,统一交由资产经营公司。资产经营公司结合市场需求信息,对成果材料进行筛选和论证。

(二)资产经营公司协助科技处对确有市场价值的应用性及成熟度较高的科技成果进行必要的规划和宣传,包括由法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估价,通过高交会、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或网上交易系统等多种途径进行发布。

(三)经学校同意,成果完成人(或课题组负责人)可积极与接受成果的企业或个人投资者进行前期谈判,探讨转化的可行性。

(四)资产经营公司与成果完成人(或课题组负责人)共同参加科技成果转让或作价投资事宜的谈判,制定转让或投资的初步方案。

(五)初步方案经上海海洋大学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由资产经营公司与成果接受方或其他投资方签署合同。

(六)由成果完成人(课题组)及其所在单位履行合同中规定的属于我方的责任,保障技术转让或技术投资的顺利实施;同时按合同规定维护和保障学校的权益。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的签订程序

(一) 在资产经营公司领取科技成果转化申报表和合同样本。

(二) 由成果完成人(课题组)在资产公司的牵头下与成果需求单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协议文本初稿。在商定协议时,原则上应确保科技成果转让成本(指履行转让程序所必需的费用)不高于合同总金额的40%。

(三) 协议文本及申报表经成果完成人(课题组)报资产经营公司。资产经营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对合同进行审核及合法性审查后,由资产经营公司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凡无资产经营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和加盖资产经营公司合同专用章的成果转化合同,资产经营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合同一式4份,资产经营公司1份,需求单位1份,成果完成人(课题组)及所在院()1份。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后,成果完成人(课题组)应严格履行合同条款,院()应配合资产经营公司认真组织、督促实施,确保合同的履行。对于学校以科技成果或其它资产出资所享有的股东权益,由资产经营公司统一管理。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凡对外提供的技术资料,须同时向资产经营公司和科技处送交一份存档备案。

第十六条 专利技术、科技成果转化、转让合同的签署地应注明上海市。如合同的签署地另有约定应事先通知资产经营公司。

第十七条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一律进入资产经营公司开设的统一账户,资金到帐后,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利益分配。

第十八条 对于履行合同中出现的意外和各种纠纷,应及时与对方协商并向资产经营公司汇报。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在纠纷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有管辖权的技术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第四章利益分配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保证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的合法权益,既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又要考虑学校整体发展,还应能调动部门和个人的积极性,同时按规定向技术成果完成人及在成果转化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学校、院()、成果完成人(课题组)的利益分配,视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形式按如下办法执行:

(一)科技成果、专利、专有技术一次性转让时,所得净收入进入资产经营公司统一帐户后其分配按334的比例分配,即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学校获30%(其中的一半分配给院系),奖励成果完成人(课题组)30%,余额40%进入成果完成人(课题组)科研经费帐户,作为横向课题用于事业发展。

(二)以科技成果、专利、专有技术对外入股时,学校一般应占企业注册资本的20%及以上,高新技术成果应占企业注册资本的30-35%,可将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的35%的股份记录在成果完成人(课题组)名下,或按年度将学校所获股权收益的35%奖励成果完成人,其余股权收益由学校(资产经营公司)和成果完成单位享有,并按7:3比例进行分配。

(三)学校自主开发或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学校与他人合作实施成果转化的,应当在项目成功投产后,从实施该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按学校所持有的知识产权份额提取35%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员(课题组),15%奖励其所在单位,奖励期限为4年。

(四)学校鼓励科技人员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经学校(资产经营公司)同意由成果完成人自行开发、自行实施成果转化的,除可将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的35%的股份记录在成果完成人(课题组)名下,或将其转化后的收益在学校持有的份额中提取35%给成果完成人(课题组)外,另从学校所获份额中提取20%奖励成果完成人员(课题组),奖励期限为3年。

(五)学校科技成果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在不变更成果权属的前提下,由成果完成人创办科技企业转化的,可将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的35%的股份记录在成果完成人(课题组)名下,另从学校所获股权收益中提35%奖励成果完成人(课题组);两年以后仍未转化而由成果完成人创办科技企业转化的, 可将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的35%的股份记录在成果完成人(课题组)名下,另从学校所获股权收益中提取45%奖励成果完成人(课题组)。以上奖励期限为5年。

(六)学校科技成果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在不变更成果权属的前提下,非成果完成人创办科技企业转化本单位他人职务成果的,可拥有该成果在科技企业中享有股权收益的40%;两年以后仍未转化而由非成果完成人创办科技企业转化的,可拥有该成果在科技企业中享有股权收益的60%。创办科技企业实施人享有的股权收益期限为5年。

(七)多次许可、转让的同一科技成果,学校按第一次实际总收入的70%归课题组(其中用于更新设备、改善工作条件和研发的费用不低于30%),20%交学校,10%交院系,以后学校所得在上述比例的基础上减低5%(但学校所得最低不能少于10%)。

(八)对外技术服务纯收益分配:课题组70%,交学校(资产经营公司)15%,所在单位15%

(九)经由学校转让非职务技术成果,学校(资产经营公司)提取合同到款额的10%,其余部分由非职务技术成果拥有者支配,提现金者按国家规定缴纳所得税。

第二十一条 学校从科技成果转化所获的净收益中提取 1520%用于设立科技成果孵化或创业投资基金,用于科技成果孵化和支持科技企业的发展,以及学生各种科技创新创业活动。

第五章奖惩措施

第二十二条 学校鼓励校内外相关机构、单位、个人参与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对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人或机构可支付不高于学校收入5%的中介费。

第二十三条 对于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学校将给予奖励,并将成果转化的业绩与科研工作量核定、职称评定、职务晋升、评选先进等挂钩。因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需要,可以使用相关实验室、实验设备、研究所等设施和实验条件,但事先须与相关单位协商同意。

第二十四条 对积极维护学校利益,检举揭发侵害学校知识产权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学校每年从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企业上交学校利润与收益(包括股权分红、转让收益与税收奖励等)总额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上海海洋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发展基金,用于鼓励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

第二十六条 对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根据情况,对当事人给予批评、停止申报各类科技项目、不得晋升职称或解除聘任、没收非法所得和其他必要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规定,侵犯学校知识产权,私自与协作方交易者;

(二)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不入学校统一帐户者;

(三)除所签订合同条款约定外,私自向协作方索取现金物品者;

(四)除不可抗拒因素,未能按规定履行合同,造成合同纠纷,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权益者;

(五)非不可抗拒原因,本校承担单位(课题组及其所在院系)未能履行合同,或转让不成熟技术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者,应追究承担单位及个人行政、经济责任。

() 凡本校在编人员和离退休未满两年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博士后在站人员、校办企业聘用人员、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和进修人员等造成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的流失者,学校将追究其经济责任,情节严重者学校将上诉司法机关处理。

(七)未经同意,利用上班时间,私自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私自使用学校相关实验室、实验设备,私自利用学校名义承接项目或成果转化工作和冠用学校校名等。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凡以前与此规定不一致者,以本办法为准;遇国家相关新政策出台,执行国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科技处和资产经营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Copyright©1998-2016 上海海洋大学, All Rights Reserved 上海海洋大学校版权所有
现代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