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关于印发《上海海洋大学信息化产品》

作者:张虹     索取号:G1051202000-2016-0011     发布时间:2016-07-06     浏览次数:177 

上 海 海 洋 大 学 文 件

 

 

 

沪海洋财〔20162

 


关于印发《上海海洋大学信息化产品

及项目采购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现印发《上海海洋大学信息化产品及项目采购实施细则》,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海洋大学信息化产品及项目采购实施细则

  

  

上海海洋大学

2016119

  

  

  

  

  

  

  

  

  

上海海洋大学办公室2016123日印发

附件

上海海洋大学信息化产品及项目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信息化产品及项目采购活动,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避免重复建设、资源浪费等现象,统一规划学校的信息化发展与建设。根据《上海海洋大学采购招标管理办法(试行)》和《上海海洋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等,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校信息化产品及项目采购工作小组设在现代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简称“现教中心”),现教中心主任为组长,现教中心为具体承办业务部门和采购任务申报部门及合同执行部门。主要包括政府采购目录以外的弱电设备采购、软件开发、弱电工程等信息化产品及项目的采购。

第三条校信息化产品及项目采购工作小组职责:

1.负责制定信息化产品及项目采购的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

2.对信息化产品及项目采购项目的立项依据、设计方案、采购预算进行立项审查或论证;

3.拟定信息化采购方式,编制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报招标办;

4.负责参与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

5.委派一人参与评标,负责招标文件的释疑;

6.根据学校合同管理办法规定,负责信息化产品及项目采购合同审核、签订、履行;

7.负责组织用户单位履行信息化产品及项目验收工作;

8.负责招投标材料、采购合同和验收材料的归档。

第三章采购申报及方式

第四条学校各采购单位必须依据学校经费预算使用要求,在采购内容、形式与限额标准允许范围内,完成采购计划申报,并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采购,10万元及以上项目需上学校OA审批后方可实施。各单位要建立健全采购预算管理制度,确保采购活动按预算执行。未列入采购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采购活动,违者责令改正并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学校信息化产品及项目应严格遵照学校规定的采购形式及限额标准执行。采用:政府集中采购(按照政府公布的目录执行)、代理采购(30万元以上(含))、学校采购(5(含)-20万元)和用户采购(5万元以下)。“政府采购”指学校执行上海市政府每年编制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通过法定的政府采购机构以确定的、规范的方式和程序组织实施的采购。确因特殊需要实行学校采购的,必须获得上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代理采购”指学校通过招标确定的具有采购招标资质的机构代理学校组织的采购;“学校采购”是由学校招标办组织的,在政府采购和委托采购范围以外的或者因工作需要提出特殊要求的采购。具体的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采购招标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方式;“用户采购”是指在规定采购金额范围之内的货物和服务类采购,各学院、部门用户在经过采购工作小组核准后,自行按询价、比价等方式采购。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产品或项目,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只能从唯一的供应商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的;四、金额达到政府集中采购限额,经政府批准的。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需经校招标办在规定网站上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为提高采购效率,凡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信息化产品及项目,由项目申购单位下载填写《上海海洋大学计算机软件采购申请表》或《上海海洋大学信息化项目建设申请表》,提交财务处、现教中心等部门审核后,授权各申购单位自行按询价、比价等方式采购。

第八条为维护学校权益,经授权后各申购单位自行开展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时,必须认真了解厂商的资信情况,包括其经营范围、履约能力、法人资格等,确认合同商务条款,保证合同的合法有效;要确认技术指标、性能特点和系统功能,确保合同的技术条款部分准确有效,满足使用要求。如有必要,采购前可请现教中心对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运行环境、技术参数等进行必要的审核。

第四章采购管理

第九条学校信息化产品及项目的采购合同审核、签订,由现教中心归口管理,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所签订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合同一律无效。重大合同要经校法律顾问处咨询后签订。

第十条金额在3万元及以上的必须签订合同,1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在签订采购合同的同时签订廉政合同。合同要求一式五份,主管部门、财务部门、采购部门、用户单位和供应商各执一份。各方在合同签订、执行、验收和付款等各环节中相互配合、各负其责。

第十一条项目申购单位项目负责人需参与和配合做好关键技术指标和参数的设定、标书编制以及招投标环节工作,负责正式合同签订后的预付款办理、财务报账、资产登记等。采用“学校采购”采购形式的招标信息和投标结果统一由校招标办进行公告。项目验收工作依据《上海海洋大学软件开发项目验收标准(试行)》(待发文)和《上海海洋大学弱电工程验收要求(试行)》(待发文)执行。

第十二条为做好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加强资源共享,合理有效地使用信息化资源。对计算机软件,校内各单位安装使用一个月后将软件介质(光盘等)送交现教中心,供校内其他单位共享;一年后,由学校档案室对软件介质存档。

第十三条现教中心定期更新和发布我校已购正版软件目录。校内各单位填写《上海海洋大学计算机软件采购申请表》后,由现教中心进行技术审核。如我校已采购过同一软件(或已购的其他软件可满足该功能需求),则不再重复采购。

第十四条因课堂教学、科研工作等非商品性目的需要而进行少量复制和使用计算机软件,应严格执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并应说明软件的名称、开发商等情况。严禁将我校采购的软件用于商业行为,严禁有偿或无偿向他人和校外单位提供软件复制品。对违反本规定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人全额承担。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六条本细则由校信息化产品及项目采购工作小组负责解释。原学校规定中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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