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洋大学收费管理办法

作者:张虹     索取号:G1051202000-2016-0005     发布时间:2016-07-06     浏览次数:513 

上海海洋大学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学校收费行为,防止乱收费现象,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市物价局批准的《收费许可证》上的收费项目、经市物价局或我校成人教育工作委员会批准备案的培训费、或经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认可的代办费以及各项服务性收费项目。

第三条校财经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的收费政策、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管理规范等收费管理工作事项的审批、检查、清理工作。

第四条财务与资产管理处为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在校财经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学校收费日常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含学院、部门)或个人不得自定项目、任意变更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

第五条学校收费管理工作实行部门行政正职负责制,各部门行政正职为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向学校上报任何收费申请前,必须经本部门领导班子研究同意,并且落实具体收费经办人、台账保管人。

第六条 校内各单位设立收费项目或已经批准的收费项目发生变化,都要履行审批手续。先批准备案,后公示,然后再收费。具体操作步骤:首先由各收费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收费依据及相关资料,属办培训班收取培训费性质的收费由我校成人教育工作委员会负责批准备案,其他收费填报《收费项目新增或变动申请表》由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根据不同情况报校财经领导小组讨论批准,或报市教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审核,经市政府批准。经批准后的收费项目需取得学校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并在收费地点进行公示后方可执行收费。收费使用的票据由财务与资产管理处统一进行购买、保存、领用、核销等管理。

第七条具有收费行为的单位,应于每学期末召开一次领导班子专题会议,审议各收费项目经办人、台账保管人关于本学期的收费情况书面报告。其中,各学院、直属部门应由部门党政领导委托本学院纪检委员对相关账务与校财务部门进行核对,机关职能部门应由部门正职委托所在支部的纪检委员对相关财务与校财务部门进行核对。

第八条各单位的收费经办人、台账保管人应全面了解学校、政府职能部门的相关规定与国家的法规,并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收费经办人应及时将所收钱款交缴校财务部门,确因客观原因不能交缴的,应在征得本部门负责人及财务部门负责人同意后,于下一个工作日交缴。

2.收费经办人应及时向台账保管人提交收费标准、收费人数、收费金额及向财务处缴款的凭证。

3.台帐保管人应全面了解并认真登记相关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应收金额、已收金额、缴款日期等信息,认真保管并妥善保存台账、相关合同、批准文件等重要资料。

第九条财务部门各审核岗位,在办理收费入账时,应认真审查收费许可、相关协议,认真审核收费标准、应收金额、已收金额、实收金额等要素,对要素不清或不全的缴费行为应认真履行纠正与催缴职责。每年年末督促并及时同有收费行为的单位进行收费情况的账账核对,核对结果需经双方核对人签字并各自保存一份。对违规行为有及时向本部门领导及收费部门领导书面报告的义务与责任。对已发现的问题不及时报告的,视为失职。

第二章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报名考试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第十一条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收取,实行“先交费后注册”的原则。

(一)本科生和高职生的学费、住宿费收费管理

1、本科和高职学生在新学年开学前,在规定的时间里将应交费用足额存入指定的银行卡中,财务与资产管理处通过银行和收费系统进行转帐扣费,扣款交费成功的学生按照通知的时间到学院领取收据。

2、原则上,学生应于每学年开学报到时交齐学费等各项费用后,方可注册。如学生不能按时交齐有关费用,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向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得到学校认可,否则视为无理欠费,不能注册,学校有权暂停为其提供正常的学习生活等服务。学生助学贷款、享受的各种奖学金、学费减免等,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在接到有关部门的通知审核无误后,先作发放,再作扣费处理。原则上应先交学生欠费。

3.本科和高职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以学生处正式文件为准),依规定计算退还学费和住宿费。缴清费用的学生因故休学,其费用原则上不退,复学时结算,特殊情况下由本人申请、学院签署意见并经学生处批准后按规定退费。

4、学生复学、转专业、转班级、延长学习期限一律按新跟班级的学费标准缴费。休学时已缴清费用且未退费的学生复学,如收费标准不变,不用缴纳当年学费;休学时欠费或已退费的学生复学,学费按新跟班级的标准缴纳。对于各种学生,针对不同缴欠费情况,实际收费时,多退少补。

5、对于提前毕业的学生,需交纳按正常毕业所需的有关费用。

6、学生必须缴清所有费用,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二)成教学生学费、住宿费收费管理

1、成教学生在新学年开学前,在规定的时间里将应交费用足额存入指定的银行卡中,财务与资产管理处通过银行和收费系统进行转帐扣费,扣款交费成功的学生按照通知的时间到学院领取收据。

2、原则上,学生应于每学年开学报到时交齐学费等各项费用后,方可注册。如学生不能按时交齐有关费用,应在学校规定的延期时间内以现金、POS机划款或银行转账等其他方式交齐所欠费用。

3、已缴纳学费、住宿费的学生因故退学、转学、休学、复学等,由成教学院负责结算学费、住宿费,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按照成教学院提供的书面材料收取或退还实际款项。

(三)研究生学费、住宿费收费管理

1、研究生学费的收费标准,按照教育成本补偿的原则,在综合考虑办学质量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的情况下,由学校确定,并在招生简章中公示。

2、研究生新学年开学(或新生报到)时,在规定的时间里将应交费用足额存入指定的银行卡中,财务与资产管理处通过银行和收费系统进行转帐扣费,扣款交费成功的学生按照通知的时间到研究生部领取收据。

3、欠费研究生不得参与校内各项奖学金及各种荣誉称号的评定,并停发助研津贴研究生部对欠费生不予办理注册、选课、论文答辩、离校等手续。对确有特殊困难的研究生,可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或先行缴费后按规定程序申请助教助管岗位等。

4.研究生缴纳学杂费后,如因故退学,应由研究生部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以研究生部正式文件为准),依规定计算应退还的学费,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按照研究生部书面通知上注明的金额办理退费。住宿费的退费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以研究生部正式文件为准),依规定计算退还。缴清费用的学生因故休学,其费用原则上不退,复学时结算,特殊情况下由本人申请、研究生部签署意见后按规定退费。

5、学生复学、延期毕业,需按有关规定,向研究生部提出住宿申请批准后,缴清住宿费,再安排住宿。休学时已缴清费用且未退费的学生复学,如收费标准不变,不用缴纳当年学费;休学时欠费或已退费的学生复学,学费按新跟班级的标准缴纳。实际收费时,多退少补。

6、学生必须缴清所有费用,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四)自费来华留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收费管理

1、国家有规定的,按现行规定执行;暂无规定的,暂由学校按照教育成本补偿的原则确定,并在招生简章中公示。

2、新生入学以外币缴纳学费、住宿费的,财务与资产管理处一律按解入银行后由银行确认入账的人民币金额记账和开具收据。

3、已缴纳学费、住宿费的学生因故退学、转学、休学、复学等,由国际交流学院根据具体情况负责费用的结算,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按照国际交流学院提供的书面材料收取或退还实际款项(以人民币为结算币种)。

第十二条各类考试报名费统一使用由财务与资产管理处从教育考试院购买的专用票据,学院部门收费需要时,按规定领用,收费时向每名交费学生出具,收到的费用要及时解入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收费结束后,由学院或部门将已使用的专用收据的存根联和未使用的专用收据及时交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并将收费名单和使用专用收据的明细情况以电子和纸质文件形式报给财务与资产管理处,以便财务部门通过非税系统完成报名考试费的网上上缴工作。收费上缴工作结束后,由负责考试报名组织工作的部门同财务部门按照考试院规定的时间,向考试院办理收费票据的核销手续。

第三章代办性收费

第十三条代办性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代收费必须遵循事先告知、自愿、必要和按合理成本收费的原则。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代办性收费,也不得在学生缴纳学费时合并收取,并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代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学生教材原则上仍由学校统一代办(统一代办的仅限于《教学一览》规定课程的教材)。学校代收的教材费用,在新生入学时预收,学期结束时,按实际支付的费用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对于没有领取教材的学生,财务部门根据教材科统计名单统一退还。

(二)学校首次为学生办理需统一使用的学生手册、学生证、校徽、校园卡、毕业证等各类证、册、卡,不收取费用。学生因遗失、损坏上述证、册、卡的,经办部门可按成本收费。

(三)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军训,可根据上级规定统一为学生代办军训服装。军训服装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按实际采购价格收取费用。

(四)学生住院等保险,应在充分告知权利、义务的前提下,按照学生签字确认的自愿参保名单,可由学校实行代收代付。如中间发生退保情况,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办理退款手续。

(五)学生宿舍床上用品和日用品由学生自主采购,不得强行统一配备。

(六)各部门不得对在校全日制学生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

第四章服务性收费

第十五条服务性收费,是指各部门学院在正常教学之外为在校学生以及校外人员、单位提供自愿选择的非教学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十六条 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向在校学生收取的上机、上网、复印等各项服务性费用,收费项目和标准以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发放的许可证上的规定为准,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同学费合并统一收取。列入教学计划的不在学费外额外收取服务费。无许可证而实施收费的,追究经办人员与所在部门负责人责任。如需变更收费标准,应向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备案后方可执行。

(二)其他服务项目。如实验室对外使用、体育场馆课外开放、公共浴室等,可适当收取费用,但费用项目和费用标准须按规定报批,经批准备案后方可实施。

(三)向校外人员和单位提供服务的,收费标准经学校批准后,在服务场所公示并实施。

(四)各学院、部门开办各类培训班,向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提供各类非学历和非学位培训服务,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确定收费标准。培训班经过批准备案后,当年有效。次年无论培训内容和收费标准有无变化,必须重新报批备案。

第十七条 培训收费管理流程为:

1、对于首次发生的培训收费项目,学院部门将《上海海洋大学培训班申报审批表》复印件两份交到财务部门收费管理专人处备案。

2、财务部门收费管理专人及时将备案的《上海海洋大学培训班申报审批表》做已登记备案标记后送到财务审核大厅一份,审批表的保管可以参照暂付款单的管理办法,审核人员可随时翻阅。

3、学院部门收费经办人完整填写好培训收入入账通知单,附审批表和名单,名单上应包括序号、姓名、收费标准、收费金额、收费人数、收费总金额、制表部门和制表人,一并交给财务审核人员。

4、审核人员按培训收入入账通知单上批准文号,翻阅保存在审核大厅的审批表,如果查得到此审批表并且有已登记备案标记,说明其已在财务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否则让其先到财务收费管理专人处登记备案。审核人员查看审批表上收费的标准、有效期间等信息,审核名单上的人数、标准和金额等是否相符,无误后办理入账手续。入账凭证摘要中写明培训人数和内容。

5、对于同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的一次或分次结清的培训项目收费,只凭协议、名单、培训收入入账通知单、实际结算清单、银行到账通知单等即可在审核人员处办理入账手续,不必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各类收费收入应按规定及时、足额送缴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隐瞒、截留、挪用、坐支或私分收费收入,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学校授权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上海水产大学校内收费工作管理

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Copyright©1998-2016 上海海洋大学, All Rights Reserved 上海海洋大学校版权所有
现代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