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关于印发《上海海洋大学修缮工程采购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张虹     索取号:G1051202000-2016-0009     发布时间:2016-07-06     浏览次数:179 

 

上 海 海 洋 大 学 文 件

 

 

 

沪海洋财〔20164

 


关于印发《上海海洋大学修缮工程采购实施细则》

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现印发《上海海洋大学修缮工程采购实施细则》,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海洋大学修缮工程采购实施细则

  

  

上海海洋大学

2016119

  

  

  

  

  

  

  

  

  

上海海洋大学办公室2016123日印发

附件

上海海洋大学修缮工程采购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修缮工程的监督和管理,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学校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政府职能部门的相关规定等,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修缮工程,是指我校投资、校外捐资等作为资金来源的维修工程、改造工程、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园林及景点建设工程以及相关的货物、服务采购。

第三条修缮工程分为零星修缮工程、专项修缮工程和园林及景点建设工程。单项工程估算在3万元以内的维修工程、改造工程、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为零星修缮工程;单项工程造价在3万元(含)以上的维修工程、改造工程、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为专项修缮工程;绿化种植、养护工程和景点建设工程为园林及景点建设工程。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基建修缮采购工作小组(以下简称“采购小组”)设在后勤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处长为组长,后勤管理处、基建处为具体承办业务部门和采购任务申报部门及合同执行部门。主要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房屋装修、维修修缮、场地改造、水电安装工程等,以及以上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的采购。

第五条采购小组职责:负责制定相关采购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对需求单位申请项目的立项依据、设计方案、采购预算进行立项审查或论证,并对采购需求的合理性、科学性负责;拟定采购方式,编制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报招标办;负责招标文件的释疑;委派一人参与评标;负责参与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负责合同审核、签订、履行;负责组织用户单位履行验收工作;负责合同等有关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立项

第六条修缮工程实行计划管理制度。各学院、部、处、室直属部门负责本部门使用(管辖)区域修缮工程的编制,公共区域由物业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并于规定时间内向相关职能部门申报。

第七条采购小组(后勤管理处)负责受理修缮工程计划,并组织基本建设(修缮)工作领导小组对计划进行审核、定稿。

第八条因疏于管理,对本部门使用(管理)范围内需要进行维修改造的项目未及时发现、申请维修而造成损失的,由具体的使用(管理)部门承担责任。

第九条对需要工程设计的项目,由采购小组(后勤管理处)联系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其设计费用在工程项目经费中支付。

第四章采购及方式

第十条零星修缮工程采用直接发包制度。对零星修缮工程经申报部门提出申请、后勤管理处审批同意后可直接委托施工单位施工。

第十一条小额专项修缮工程原则上采取直接发包制度。对预算金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专项修缮工程,申报部门提出申请,由审计、后勤等职能部门会商审批同意后可直接委托施工单位施工。

第十二条大额专项修缮工程采用招投标制度。对工程预算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应通过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

第十三条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修缮工程可直接向施工单位发包:

1.预(概)算在10万元以下的工程;

2.对涉及学校安全和保密的特殊工程;

3.抢险救灾工程;

4.严重影响教学、科研、生产和师生正常生活秩序的急需抢修的工程;

5.其他特殊维修工程。

第十四条招投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除上述认定为可直接向施工单位发包的工程外,超出上述额度和条件的,由采购小组审核后报校招投标办公室,由招标办负责招投标相关工作。

第五章施工管理

第十五条修缮工程的管理职能部门为后勤管理处,修缮工程的设计、方案论证、工程的投资、质量、进度控制由后勤管理处牵头落实。

第十六条施工人员出入校园、主要材料进出校园须向保卫处备案;涉及弱电管网,须事先向现代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报备审核;涉及主要水电管线走向及电气增容的,须事先向能源服务部报备审核;涉及主要消防管道等改造的,须事先向保卫处报备审核。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先了解校园内地下管线的状况,做好相应的施工预案,以保证地下管线的安全。对隐蔽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及时通知学校主管部门进行现场勘查、确认和验收,签署隐蔽工程验收单和工程量签证单。确需变更设计的,由学校主管部门确认并出具变更通知书。工程量发生变化的,须事先办理签证手续,变更签证单须由申请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审计处、财务处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签署意见。

第十八条在施工过程中,工程负责人要深入施工现场,加强质量管理。

第六章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按照国家相关专业规范,完成工程施工图、施工合同、招标文件、合同书和工程变更等书面材料规定的内容,并完成了工程档案整理工作,经自检合格后,准予验收。

第二十条修缮工程的竣工验收由后勤管理处组织,验收小组由申请部门、后勤管理处、审计处、物业公司、施工单位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组成。验收小组应由校方三人以上小组组成。单项工程估算在0.5万元以内零星修缮工程,可由申报部门自行验收。

第七章审价结算

第二十一条修缮工程实行跟踪审计和结算审计制度,修缮工程的审价由校审计处或经过招标确定的具有审计资质的专业单位实施。

第二十二条直接发包的修缮工程竣工结算单价不得高于同期市场信息价;经招标后发包的修缮工程按投标价结算,签证部分结算单价不得高于同期市场信息价。

第八章质量保修

第二十三条修缮工程保修期一般为一年(房屋筑漏等特殊工程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专项修缮工程应按不低于审计金额的5%留取保修金。零星修缮工程不留保修金。

第二十四条修缮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第二十五条保修期内属施工质量问题的,由后勤管理处督促施工单位维修。保修期内的正常维护及质保期满后的正常维修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二十六条修缮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时,后勤管理处将责成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如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后勤管理处可另行安排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接替维修,并依照合同扣减原施工单位的保修款。对于未留保修金的零星修缮工程,如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后勤管理处可取消该公司承接校内修缮工程资格。

第二十七条保修期内使用单位对施工质量无异议的,保修期满后保修金在使用单位、立项单位等相关部门签字确认后由立项单位直接向施工单位支付。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和文件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基建修缮采购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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