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洋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相关规定

作者:系统管理员     索取号:G1051007000-2015-0002     发布时间:2015-08-28     浏览次数:194 

第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条学生转学(转到校外)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二)凡因转学需要延长修读年限者,所需费用由本人承担。

(三)学生转学须具备以下证明材料:

(1)转学申请、成绩单、“高等学校招生新生录取名册”(加盖学校公章的复印件);

(2)以健康原因申请转学的,须出具医院病情证明书;

(3)凡确有专长申请转学的,须出具有关的作品、获奖证书及有关专家的意见;

(4)其他特殊原因转学的,须出具相应的证明。

未获准转专业(或转学)的学生,应继续参加原学院、原专业的教育教学活动。

(四)上述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申请,经相关部门和学院提出意见,学生处负责审核,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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