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助学资金的设立
第一条 社会助学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为资助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学生奋发向上,依照捐资者的意愿所设立的助学资金。
第二条 学校尊重捐资者的意愿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拟定相应助学资金使用办法,办法经捐资者和学校审定后执行。
二、社会助学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 在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社会助学资金日常管理工作,并向捐助人或团体出具合法有效的凭证,将助学捐资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四条 社会助学资金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设立专用帐号,做到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不定期向全校师生公布,并主动接受监督。
三、社会助学资金的资助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资助对象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与捐资者商定,若对捐助对象有特殊要求,经学校认可后依照捐资者意愿执行。
第六条 资助条件
1.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2.遵守国家政策、法律、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捐资者提出的经学校认可的资助条件。
四、社会助学资金的资助形式
第七条 资助形式遵照捐资者的意愿来执行。
具体形式有:
1.一次性资助:即捐资者一次性确定捐资总额。学校根据其意愿提供受助名单及个人受助金额。
2.分次资助:即捐资者分阶段捐资,学校根据其意愿提供受助名单及个人受助金额,逐次发放。
五、受助学生管理
第八条 各学院在对受助学生管理时,扶助工作要做到既要扶贫,还要扶志,激励其努力学习,培养其自强自立的精神。
第九条 各学院做好对受助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辅导员应掌握受助学生的学习与生活等情况,并及时向学院反馈。
六、附则
第十条 凡在学院设立的助学金,由各学院参照本办法,自行评选、审批,并报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长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