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海洋大学大额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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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海 洋 大 学 文 件
 
 
沪海洋财[2010]21号
 
 

 

关于印发《上海海洋大学大额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印发《上海海洋大学大额资金管理办法》,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海洋大学大额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海洋大学
二О一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财务管理  大额资金  管理办法 通知
上海海洋大学办公室             2010年12月31印发
校对:董青杰                               (共印3份)
附件
上海海洋大学大额资金管理办法
 
为依法加强国有资金监管,保证资金安全,规范我校学校经费使用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上海市高等学校经费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实施办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高等学校贷款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大额资金概念
本办法所称大额资金是指:单项支出金额在3万元(含)以上的资金款项,包括以现金、银行存款、应收票据、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对校办产业投资、借入款、应付票据、应付及暂存款方式流转等的资金。备用金提解除外。大额资金按照经费性质划分为经常经费、专项经费、科研经费等进行管理,并对仪器设备支出等特别款项大额资金支出实行分项管理。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及各附属单位。
 
二、资金管理原则
第三条 按照“预算为据、程序严谨、集体会签、流动监督、按期统报”的原则实行大额资金管理。
第四条 大额资金业务的审批人应严格按照大额资金使用审批规则履行审批职责,对不符合规定的大额资金使用申请,审批人应拒绝审批。大额资金业务的经办人应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资金业务,凡不符合审批正规程序的,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
第五条 大额资金业务一般不以现金方式拨付。
三、各类经费收支管理
第六条 预算经费的管理
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积极稳妥,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编制预算,实行综合全面预算、“收支两条线”管理。各项支出应做到有预算安排、有支出标准、有制度依据。严禁无预算、超预算支出。
校年度预算、重大资金安排、决算报告等须经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
1.预算收入与拨款
1) 财务部门每月定期核对应拨预算款项与已到帐款。对已到款项及时准确入账,保证预算执行的时效性。预算外收入及时入账,按期上缴。
2)在教委批复的年度预算指导下,结合校内各部门预算,编制学校校内预算。财务部门严格按照经学校批准的预算进行项目拨款。
2.预算执行
各部门日常经费大额资金支出需遵守以下规则:
1)划拨部门预算经费严格按照本部门预算范围进行开支。
2)3万元(含)以上的单笔支出,按以下程序签审:
①单项报销支出大于3万元(含)小于10万元(不含)的,应在事先报请校分管领导批准的前提下,经项目经费负责人签字、部门行政正职审批、校分管领导同意,方能报支;
②单项开支大于10万元(含)小于30万元(不含)的,应在书面(包括支出内容、支出标准等)报请校分管领导批准的前提下,经项目负责人签字、所在部门行政正职审批、校分管领导同意,方能报支;
③单项开支大于30万元(含)应在书面(包括支出内容、支出标准等)报请校分管领导审批、主管校长批准的前提下,经项目负责人签字、部门行政正职签审、分管领导审批后,后方能报支。
3.调整预算
已批复的年度预算不得随意进行调整。确需调整的,原则上应在本部门预算总额3-5%的范围内进行调整。
 预算控制数内调整额10万元(含)以上的事项,须由申请部门的负责人填写申请报告,经分管相应业务的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执行;
 预算内调整30万元(含)以上事项的还须经校长批准。
 如申请调增预算30万元(不含)以下的,须书面报经校长批准,申请调增预算金额30万元(含)以上事项的,须报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方可执行。财务部门应在每年的期中、期末,向校党委常委会汇报经校主管领导批准的预算调整汇总情况。
第七条专项经费管理
1.专项经费指的是指定专门用途、专款专用的经费,包括市教委下拨的各类专款比如教育高地、重点学科、“085”、财政部专项等经费,以及人才建设、实验室建设、学科建设、维修改造等专项经费。
2.专项项目预算须按照《上海海洋大学学科建设类专项经费预算编制指引》、《上海海洋大学教育教学类专项经费预算编制指引》以及各类专项的项目实施办法和管理办法进行编制。项目上报须提供可行性评估报告、支出预算、效益分析等相关材料,具体包括申请资金数额、使用用途及目标、具体实施计划、保障措施、资金使用责任人、有关批准证明、经费使用监督制度等,并经专家论证。
3.专项经费拨至银行账户由财务部门分管相应业务的负责人确认后,通知各相关职能部门持年度相关专项项目计划与清单及时入职能部门专项项目帐,各相关职能部门须严格按照项目实施办法和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间节点和要求确定各分项目及负责人,并通知财务部门将职能部门专项项目帐调拨至各学院或部门分项目。
4.专项项目经费必须严格按照已申报批复的预算项目和金额范围、支出方式支出。单项报销支出大于3万元(含)的,必须经项目经费负责人签字、部门行政正职审批、并报校分管领导签字,同意方能报支;
第八条 科研经费管理
科研经费应按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涉及大额资金的,按以下执行。
1.项目金额大于3万元(含)的科研项目入账时,须附按校财务部门的规定格式编制的项目预算,财务部门根据项目预算设立分项目号和控制金额。如无预算的项目需由项目负责人签订来款单位无预算要求的承诺书。项目负责人持由科研处开出的科研项目入账通知单、项目预算或承诺书来财务部门办理入账。
2.单项支出大于1万元(含)小于10万元(不含)的,须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学院分管科研的院领导签审,其中人员经费、接待费还需经科技处负责人会签方能报支;设备、图书资料、软件及电子数据库、维修等支出需经相应职能部门负责人签审方能报支。
3、单项支出大于10万元(含)的,还须经校分管领导审批。
4.大额科研协作费必须明确在项目预算书中填写,办理大额科研协作费转出时,须附项目预算书、正式格式的科研协作合同,合同内容准确、签章完整。科研协作费转出合同须经科技处负责人签字批准。
5.重点项目(比如国家层面的科研项目)必须严格按照项目管理办法编制预算,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定期掌握项目进度,资金使用进度与项目执行进度统一。
 
四、特别款项资金管理
第九条 人员经费、勤助奖补经费、水电能源经费、物业管理费、维修基建费、教材图书经费、仪器设备采购、贷款利息等大额资金支付因其政府均有专门规定,作为特别款项按如下规定办理。
1.预算内依规发放的人员经费、勤助奖补经费、水电能源经费、贷款利息等,由相应职能部门正职签审。相应职能部门应按月向校分管领导书面报告当月支付情况。特殊情况,应报请校分管领导批准后报支。
2.预算内3万元以上的维修基建、教材图书、设备仪器、物业管理经费,应经相应部门负责人签审后报校分管领导签审后方可报支。
第十条 贷款资金管理
贷款资金作为特别款项,必须严格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高等学校贷款管理办法》执行,可贷资金额度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经济责任制加强银行贷款管理切实防范财务风险的意见》(教财〔2004〕18号)中确定的贷款公式进行测算。
学校贷款方案须经过校长专题办公会讨论通过,由校党委常委会做出最终决策。不得因上报材料不实造成贷款额度超出还贷能力或贷款无法按时清偿。不得因管理不善、监控不力造成贷款资金损失或浪费。
第十一条 投资资金
对外投资资金作为特别款项应严格《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由校资产经营公司按校党委常委会决议与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章程进行管理。校资产经营公司应密切关注被投资单位的借贷、投资、担保和委托理财等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防范对外投资风险。
校资产经营公司应按期报告学校对外投资项目的有关情况,对投资项目进行日常跟踪管理,定期组织投资质量、投资效益和投资风险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单位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研究制定相应对策和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二条 基建资金
高校基本建设工作应严格按照《上海市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和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执行,必须坚持资源节约原则。全面贯彻“适用、经济、美观”的建设方针,对建设资金要精打细算,最大限度地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财务部门负责专项建设资金存储管理和按项目建设进度筹措和核拨建设资金及其管理,按合同约定及支付流转签审表支付工程款。要严格实行建设项目按年度计划的预算管理,建设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合同和项目建设进度、校基本建设支付程序支付各项工程款,付款手续应齐全。
基建部门要严格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控制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严格控制项目建设总投资。
审计部门对建设工程实行过程中的跟踪审价,随时控制材料价格,工程竣工后,对工程实行决算和审计。学校基建、财务部门按审计报告进行工程的结算。
学校应重点监督工程建设资金的筹措、安排、拨付、使用、结算等是否符合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有关制度、法规,有无资金转移、挤占、挪用、浪费等情况。
第十三条 其他大额资金管理
其他大额资金指的是培训办班、其他收入、代管款项等流转的大额资金。
作为特别款项,其他大额资金流转需按照各有关规定执行。单项报销支出大于3万元(含)的,必须在事先报请校分管领导批准的前提下,经项目负责人签字、所在部门行政正职签审,并报校分管领导审批方能报支;
 
五、内控审查与报告
第十四条 除以上例外事项中的业务外,其他大额资金支付入账时均须填写大额资金支付审批单。(如附表1所示)
第十六条 除以上例外事项中的业务外,各部门应根据财务部门的要求,制定大额资金支付计划,并将载有此计划的支付申请表(如附表2所示)于支付前一个月内提交财务部门,以便财务部门安排资金。
第十七条 为加强大额资金内控管理,审计部门应定期对大额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和报告。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对银行存款余额进行审计,确认其真实性。
2.对10万元以上的大额资金流转凭证进行审查,确认其真实性与原始凭证合法性,检查其附件的完整性、规范性,会计处理的正确性。
审查应定期或不定期方式进行,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学校分管相应业务的领导。
 
六、处罚
第十八条 经查实,审批人或经办人有下列违法、失职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学校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并由学校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致使大额资金流失的;
2.滥用职权,私开银行账户,挥霍、转移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学校大额资金的;
3.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学校大额资金的;
4.超越职责权限,擅自动用学校大额资金的;
5.授意、指使、强令其他人员违反财政法规,非法占有、挪用学校大额资金的;
6.未经学校批准,以上海海洋大学(或下属部门)名义私自办学收费的;
7.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七、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沪海洋财[2010]6号《上海海洋大学大额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授权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表1 上海海洋大学大额资金支付审批单
附表2 上海海洋大学大额资金月度支付申请表
 
 
 
 
附表1 上海海洋大学大额资金支付审批单
上海海洋大学大额资金支付审批单
部门:
 
 
 
申请人:
 
支付项目
 
申请事由:
 
应支付总金额:
 
本次支付金额
 
支出明细预算:
 
 
 
 
 
 
 
项目负责人签字:
 
部门负责人意见:
 
职能部门负责人意见:
 
分管相应业务的校领导意见:
 
校长意见:
 
财务部门意见:
 
       负责人:
备注:
 
 
 
注:如暂借款支付,此表格请备一式两份。
日期:
 
附表2 上海海洋大学大额资金月度支付申请表
上海海洋大学大额资金月度支付申请表
部门:
 
 
 
 
月份:
 
 
序号
申请人
项目编号
项目负责人
支付事由
对方单位
审批状态
总金额
申请支付金额
 
 
 
 
 
 
 
 
 
 
 
 
 
 
 
 
 
 
 
 
 
 
 
 
 
 
 
 
 
 
 
 
 
 
 
 
 
 
 
 
 
 
 
 
 
 
 
 
 
 
 
 
 
 
 
 
 
 
 
 
 
 
 
 
 
 
 
 
 
 
 
 
 
 
 
 
 
 
 
 
 
合计
 
 
 
 
 
 
 
制单人:
 
 
 
 
 
 
 
 
日期:
 
 
 
备注:本表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审核专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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