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海洋大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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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海 洋 大 学 文 件
 
 
沪海洋财[2010]29号
 
 

 

关于印发《上海海洋大学会计基础工作
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印发《上海海洋大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海洋大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
 
 
上海海洋大学
二О一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会计 规范化 基础工作  通知
上海海洋大学办公室             2010年12月31印发
校对:董青杰                               (共印3份)
附件
上海海洋大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会计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经济秩序,营造依法理财,按章办事的法制育人环境,实施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学校财务处、独立核算单位(校办企业)、非独立核算的社会团体等以及有财务行为的部门的会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各部门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保证财会工作依法进行。
第四条学校分管财务的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负有领导责任。
第五条 学校财务处应加强对全校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通过政策引导,经验交流。督促检查,考核验收等措施,促进各部门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六条 学校财务处是学校唯一的一级财务机构,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不得在财务处之外设置同级财务机构。
第七条 学校的校办企业、后勤服务中心、工会等部门,因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和建立二级财务机构,由学校财务处委派会计人员,在二级部门办理所在部门的财会业务,财会业务接受财务处监督。
第八条 各部门(学院、系、所、部、处)都必须明确一名分管本部门财务开支的负责人,实行“一支笔”的审批制度,其负责人的签名送财务处备案。
第九条 学校各级财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征得上一级财务主管部门的同意,财务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年度考核表彰,由财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条 会计人员必须持有会计证,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财务会计制度,并能灵活运用有关财务规定和制度,遵守职业道德,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敬业爱岗,文明服务。各部门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岗。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档案保管和收支、债券债务的记帐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领带人应当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 学校财务处及委派到各部门的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部门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部门的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部门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的召开财务工作会议,通报工作情况,总结交流经验,解决疑难问题。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敬业爱岗,文明服务,作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予以精神和物资的奖励。
 
 
第三章 银行帐户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各部门开立和使用银行帐户,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经学校同意后,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银行存款帐户:
(一)管理学校资金的财务部门;
(二)经学校批准设立的二级财务机构;
(三)企业法人;
(四)社会团体;
(五)学校食堂等有必要实行独立核算后勤服务部门。
第十七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存款帐户应通过下列审批程序:
(一)学校二级财务机构及所属部门申请开立银行帐户,必须经过学校财务处审核,报主管财务校长批准。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校办企业申请开立银行帐户,应当持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及开户申请,必须报经校办产业管理处审批。已开立银行帐户的,经校办产业管理处审核同意后,补办审批手续。企业法人开立的银行帐户须报学校财务处备案。
(三)社会团体申请开立银行帐户,应持有当地民政部门对该成立团体的批文和开户申请,须经学校财务处审核,报主管财务校长批准。
(四)学校食堂等独立核算后勤服务部门申请开立银行帐户,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学校财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八条 存款人的帐户只能办理存款人本身业务活动的收支,严禁出租、借用和转让帐户。
第十九条 各部门(学院、系、所、部、处)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开立和使用银行存款帐户,或是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的。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对全校的票据实行统一管理,除企业法人以外的各部门、部门必须使用学校统一印制或购买的票据,具体按学校票据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所有资产的产权属于国家,包括国家拨给或拨款购建的资产,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和研制形成的资产。资产分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后勤与产业办负责对全校资产的统一管理,负责资产的登记、调配、处置、清查、统计报告和监督。财务处协同后勤与产业办对资产进行监督。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使用的资产的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二十三条 资产实行帐,卡管理,财务处设立资产总帐和明细账,后勤与产业办设立分部门资产明细帐,卡,登记各部门使用的资产,各资产使用部门建立资产卡片,有条件的部门应设立资产项目帐。各类账,卡要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资产变动,应按规定填制相关的凭证,经后勤与产业办按审批权限报批,凭签批后的凭证及时登记资产账,卡。
第二十五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包括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投资,联营,出租,出借等,必须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评估,报批,登记,并按比例征收资产占用费及参与收益分配。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对所管的资产要定期清产盘点,部门负责人调换时要办理资产交接,做到家底清楚,防止资产流失,对因管理使用不当,造成资产流失或损失的,由上级机关或学校追究部门主管领导和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会计核算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务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券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办理上述事项,必须取得或填制合法,合规的原始凭证,并及时到财务部门报账。
第二十九条 原始坪镇的基本要求是:
(一)原始凭证的内容要填列齐全,包括接受部门名称,日期,业务内容(摘要),数量,单价,金额,制单(或收款)部门盖章,填制人和收款人签名。
(二)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有经办部门领导和经办人签名,购买实物的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其他凭证有证明人签名。
(三)经上级或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
(四)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部门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加盖开出单位公章。
第三十条 各部门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
第三十一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会计报表指标汇总和对外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情况自行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第三十三条 填制记账凭证应严格按照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三章第二节的具体规定操作,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根绝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记账凭证要做到摘要清楚,科目使用正确,金额准确无误,记账凭证要加盖制单,复核,出纳,记账和会计主管人员的印章或签名。
第三十四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复核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第三十五条 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对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要求,应当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电算化的有关规定,并按会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登记会计账簿应严格按照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三章第三节的具体规定操作,会计账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做到日清月结,并与库存现金核对无误。
第三十八条 各部门应当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对账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第三十九条 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定期结账。结账前,必须将本期内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帐。结账时,应当结出每个账户的期末余额和有需要结账的发生额。年终末了,要把各帐户的余额结转到下一会计年度。
第四十条 设立二级财务机构的部门必须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说明。会计报表应当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任何人不得篡改或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
第四十一条 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会计报表之间,报表各项目之间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本期与上期有关的数字,应当相互衔接。
第四十二条 各独立结算单位的会计报表应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学校财务处和有关部门。各社会团体的会计报表应报一份给财务处备案。各单位领导对财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第七章 会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学校各部门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部门的经济活动应当进行会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监督的依据主要是:
(一)财经纪律,法规,规章;
(二)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制度的会计制度;
(三)学校及各部门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内部财会管理制度,办法和规定;
(四)学校及各部门内部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等。
第四十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加强对原始凭证的审核和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部门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明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补正。
第四十六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
(一)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经办人补办。
(二)对违反规定,不纳入部门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并向学校领导,基金管理委员会提出意见请求处理。
(三)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并向学校领导,基金管理委员会提出意见请求处理。
(四)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的财务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部门领导人或基金管理委员会提出请示意见的,也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七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本部门指定的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超出预算项目或指标的支出,未经主管财务校长批准,不予支付;对没有来源地新增支出项目,不予支付;对尚未入帐的收入,不得提前支用。
第四十八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账簿或者设帐外帐的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及时向上级主管报告,请求处理。
第四十九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相符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条 各部门必须自居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其他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十一条 按法律,法规规定应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委托注册会计师,并配合做好审计工作,如实提供所需的会计资料和有关情况,不得示意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当的审计报告。
第八章 内部财会管理制度
第五十二条 学校财务处应当根绝《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结合本部门内部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科学,合理,便于操作和执行的内部财会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执行情况,不断加以完善。
第五十三条 单位内部的财会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1) 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
2) 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3) 账务处理程序;
4) 内部牵制制度;
5)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6) 资产会计管理制度;
7) 原始记录管理制度;
8) 成本,费用核算制度;
9) 会计电算化操作规程与维护制度;
10)财务会计分析制度;
11)反腐保廉依法理财制度;
12)敬业爱岗文明服务规定。
第九章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
第五十四条 财务处成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全校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工作进行管理,对重大问题进行督查和处理。并对重大问题报告主管财务校长。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建立正常的会计工作秩序,逐步实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是各级财务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学校应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实施方案,报学校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办公室备案。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办公室负责解释,修改。本文件属沿用文件,原文名:上海水产大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文件已自2003年9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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